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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编稿时间:2023-08-22 14:57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市场监管局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区市场监管局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区市场监管局编制了《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区市场监管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本区制定、与区市场监管局职责相关的地方性规章;以区市场监管局名义发布或者区市场监管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市场监管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市场监管的专项规划。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市场监督服务所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指导或直接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4.负责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6.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拟订推进质量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全区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积极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品牌建设,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负责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开展服务质量监测;按规定权限组织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配合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7.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9.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10.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

11.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权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2.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战略的实施;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区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依法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管理全区商品条码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

13.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14.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有关活动。

15.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16.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17.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指导监督商标、专利及地理标志执法。

18.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19.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区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20.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管委会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21.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2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24.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25.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

1、市场主体统计信息和数据。

2、市场监管经费预、决算信息和数据。

3、其他。

(六)其他

主要包括:

1、区市场监管局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

2、人事任免事项。

3、区市场监管局和直属单位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

4、区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区市场监管局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市场监管局编制了《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获取形式

1、主动公开

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详见《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的形式。

市场监管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区市场监管局在办公楼前设有信息公开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

除区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国家要求保密的内容除外)。

■提出申请

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区市场监管局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申请。

市场监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市场监管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市场监管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机构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屈原管理区正虹路市场监管局机关办公楼

邮政编码:414418

办公时间:夏季:8:00-12:00   15:00-18:00(工作日)

         冬季:8:00-12:00   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0-5720423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市场监管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区市场监管局监察室,办公地址:区市场监管局办公楼403房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