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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编稿时间:2024-08-19 09:16 来源: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在探索人才培养模式、畅通多元发展路径、优化服务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探索人才培养模式

 

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优化招生结构,适当扩大我省师范类专业专升本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优先开放师范类专业并提供专业补习。支持师范类、体育类高等院校开设退役军人师范教育、体育专业专修班。

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校非公费师范生退役军人按有关规定转公费师范生,我省生源通过高考进入省内公费师范生培养高校,属于非公费本科师范生的,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退役复学后,经考核批准后,纳入公费师范生进行培养和管理,享受在校公费师范生同等权利。公费师范生毕业后,按相关规定落实所需编制。

建立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培养机制,面向35周岁及以下、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年集中开办12期“兵教师”培训班。

 

畅通多元发展路径

 

放宽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条件,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的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放宽年龄要求,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按规定有效期可延长2年。

 

设置专岗招录(聘)退役军人,每年县(市、区)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应安排不少于5%的专门岗位招聘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提供不少于2个中小学岗位(管理、专技、工勤岗位)供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

 

培养选拔一批素质过硬、品格优良且具有任教资格的优秀退役军人,建立“兵教师”人才储备库,为中小学校提供“兵教师”人才。将退役军人到中小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军训、体育等活动,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优化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落实衔接好选拔、培养、聘用、发展各个环节。

 

中小学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等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予以资金保障。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培养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

 

深入挖掘退役军人教师先进事迹,选树“兵教师”先进典型,注意表彰师德高尚、表现突出的优秀退役军人教师。

 

定期组织联合督查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退役军人事务职责和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双拥模范评选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文件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和教育工作重要论述,有力推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落实落地,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要求

 

 

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既是推动新时代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途径。要择优选拔,把优秀退役军人充实到教师队伍,改善教师结构;坚持标准,有针对性地优化、完善退役军人教师任职考核选拔流程,使其更符合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注重培养,加强宣传、引导并通过教育培训将优秀退役军人培养成为优秀的教育工作者,体现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的教育理念。

 

二、工作举措

 

(一)适当扩充师范专业教育机会。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按规定加分照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优化招生结构,适当扩大我省师范类专业专升本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按规定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等工作,优先开放师范类专业并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退役军人报考专升本师范专业,结合我省高校人才培养实际,合理确定对应专业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支持师范类、体育类高等院校开设退役军人师范教育、体育专业专修班。在读师范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校非公费师范生退役军人按有关规定转公费师范生。我省生源通过高考进入省内公费师范生培养高校,属于非公费本科师范生的,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退役复学后,经所在高校考核合格,本人向生源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退役军人事务、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生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培养高校与其签订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纳入公费师范生进行培养和管理,享受在校公费师范生同等权利。公费师范生毕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协议约定的服务地域和服务学校类型,通过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确定具体服务学校和岗位,落实所需编制。

 

(三)建立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培养机制。面向35周岁及以下、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年集中开办12期“兵教师”培训班,帮助其提升教育教学能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住校纳入在校生管理,免交培训费、住宿费、杂费等,伙食、交通费自理。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最多可参加1次集中培训班。

 

(四)放宽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条件。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退役军人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的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资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五)设置专岗招录(聘)退役军人。每年县(市、区)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应安排不少于5%的专门岗位招聘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在中小学校有空编的情况下,适当增加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指标,根据实际可安排在管理、专技、工勤岗位,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提供不少于2个中小学岗位供退役士兵选择,安置人数较多的,可适当增加中小学岗位数量。

 

(六)建立优秀“兵教师”人才储备库。省、市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教育部门,着力培养选拔一批素质过硬、品格优良且具有任教资格的优秀退役军人,建立“兵教师”人才储备库,为中小学校提供“兵教师”人才。将退役军人到中小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军训、体育等活动,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聘用“兵教师”人才储备库的人员到中小学校担任专职或兼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军训、体育等教官。在公开招聘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兵教师”人才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

 

(七)支持优秀“兵教师”多元化发展。要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要发挥好退役军人教师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在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中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空间,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国家安全教育。退役军人教师的服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并兑现有关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组织保障

 

(八)健全工作机制。我省退役军人教师培养工作由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建立定期会商机制,高位推动工作。市县两级要在当地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落实衔接好选拔、培养、聘用、发展各个环节。

 

(九)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宣传动员、摸清底数、审核退役军人身份,引导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全省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制定培养和招聘计划,督促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落实各项倾斜政策。

 

(十)加强经费保障。中小学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等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予以资金保障。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培养、国防教育宣讲等工作所需经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资金保障。退役军人教师职业能力培养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合理统筹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一)注重荣誉激励。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要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深入挖掘退役军人教师先进事迹,选树“兵教师”先进典型,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开展优秀教师评选表彰活动时,注意表彰师德高尚、表现突出的优秀退役军人教师。

 

(十二)强化督查问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联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定期组织联合督查检查,将是否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作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退役军人事务职责和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双拥模范评选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