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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编稿时间:2022-11-11 02:52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予解读。

一、关于出台《意见》的主要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改革也作出相应部署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的有关决策部署,体现了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需要各级有关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切实让退役军人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二是体现厚植社会尊崇优待。一方面,坚持政府主导,立足济难解困,及时对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予以帮扶援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传递党和政府的特殊关爱,有利于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有利于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是科学规范帮扶援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部分地方在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但还存在各地推进不平衡、对象范围不明确、工作机制不健全、办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国家层面作出统一规定。《意见》充分考虑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借鉴国内外有益做法,聚焦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现实需要,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提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关于帮扶援助的对象范围

鉴于军队已对现役军人相关保障作出制度安排,《意见》将帮扶援助对象确定为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其中,“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这部分人员虽没有服役经历,但作为牺牲或病故军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在生活陷入困境时,政府应当给予特殊关照。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保障对象情况、工作开展基础等存在较大差异,《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三、关于帮扶援助的主要情形

结合基层探索实践和困难退役军人、“三属”主要诉求,《意见》归纳列举了五种可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帮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导致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的;

二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导致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造成的;

三是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造成的;

四是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造成的;

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

四、关于帮扶援助的具体方式

立足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借鉴现行较为成熟的帮扶援助方式,《意见》指出各地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提供资金、实物和社会化服务等方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同时为便于地方准确理解和执行操作,《意见》还对各类帮扶援助方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资金援助的要求,列出了实物援助的内容和社会援助的形式。

五、关于帮扶援助的保障标准

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意见》指出各地要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同时,从长远考虑,为推动工作均衡发展,《意见》规定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统筹指导,推动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帮扶援助标准体系。

六、关于帮扶援助的办理程序

根据帮扶援助临时性、过渡性的特点,为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协同性和实效性,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意见》规定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遇有紧急情况,则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具体看:

一是在个人申请方面。按照方便、就近的工作思路,《意见》规定,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没有单独建立服务站的,可向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二是在乡镇(街道)审核方面。按照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思路,《意见》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是在县级审批方面。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七、关于帮扶援助的组织保障

围绕确保帮扶援助工作有保障、能落实,《意见》从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依法援助4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安置地要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同时,为树立正确的政策导向,体现帮扶援助与教育管理并举的思路,对退役军人不遵守法律法规、不支持不配合服务管理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等问题提出了相应惩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