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区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3、向区管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受区管委会委托向区人大政协工委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区管委会提出管委会投资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⑴区管委会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情况,区管委会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⑵区属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⑶区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⑷区管委会投资和以区管委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区管委会重点投资项目的关键环节的跟踪审计。
⑸区管委会工作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区管委会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驻区单位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5、按规定对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助相关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6、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管委会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全区审计业务培训,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对重大项目进行稽查、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0、承办区委、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