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机构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屈原管理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广电局)为区管委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区文化旅游广电局的主要职责:
(一)职责调整
1.将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管理等职责划入区委宣传部。
2.将侨务管理职责划入区委统战部。
(二)主要职责
区文旅广电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工作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区委区管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2.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3.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区重点文化设施、旅游设施和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4.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5.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6.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7.指导、协调全区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8.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9.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10.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11.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2.指导、管理全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13.指导、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14.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15.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16.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17.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文物事业人才队伍建设。
18.协调指导全区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文物安全督察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案件。
19.承办区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设立1个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党建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安全信访工作、财务统计工作、人事社保工作、宣传群团工作、扶贫工作等,对接省市文化艺术工作、文化产业工作、文化市场工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文物管理工作、旅游发展工作、广播电视工作等。
机关党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文化旅游广电局核定机关行政编制3名;核定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下设:
1.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大队长1名。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广播影视、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各类著作权侵权行为。负责全区演出、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吧)、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文化出版发行、计算机软件、印刷(复制)、旅游活动、出版物发行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安装、擅自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查处。承办区委、区管委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其中馆长1名。主要负责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向公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为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文献资料和信息服务;搜集、整理、流通、保存民族文化遗产和文献资料。利用现有条件,通过各种途径,多方面搜集各类图书文献资料;把各种图书文献资料分类整理,列清条目,以便收藏;通过开架的借阅方式,及时满足读者的要求;对于藏书,将通过各种保存方式,作为史料永久收藏;为广大群众提供读书、看报、看杂志、借书、信息资料查询、自修自习、少儿阅览、电子阅览、残疾人阅览、绿色上网、看电影、听音乐、打乒乓球、书法绘画、听讲座、搞培训、喝茶聊天等多项公益服务;指导乡镇图书馆开展免费开放工作,统筹全区图书馆总分馆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积极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
用文艺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组织群众开展喜闻乐见、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组织我们的节日传统性节庆活动;辅导培训和指导各乡镇、街道文化站和全区基层业余文艺组织开展各类型的文化活动;培训、培养各类艺术人才、繁荣业余文艺创作 (包括音乐、舞蹈、曲艺、书画美术、摄影、文学创作等)。积极开展艺术创作并推出艺术精品,参加省、市级、区级文化艺术展;挖掘、整理,弘扬祖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健全群众文化艺术档案;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有计划地进行群文调研;积极开展送文化下乡活动。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族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藏、保密、陈列、展示、充实博物馆展品的内容,提高展品的内涵。对馆藏文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确保文物安全。对全区范围内的历史,民俗文物进行普查,征集和保护举办文物展出,发挥宣传窗口作用,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推动我区旅游业发展。对各个时期遗址,历史建筑物进行保护,防止文物非法流通,创造健康有序的文物保护环境。
完成区委、区管委和区文旅广电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