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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屈原管理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编稿时间:2024-08-13 11:27 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屈原管理区交通运输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单位编制了《屈原管理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屈原管理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uyuan.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概况信息

  主要包括: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属机构及职能情况。

  (二)政务公开

  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事信息、政策文件、规划计划、资金信息、通知公告、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动态。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公开方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单位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quyuan.gov.cn/),单位和个人可直接查询下载。同时,本单位还将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办事指南等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3.公开时限。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公开的范围: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相关信息。

  2、受理机构及相关通联事宜:

  受理机构:屈原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办公地点:屈原管理区正虹东路与伟业路交叉路口往西约110米。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工作日)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0-5710534

  邮    编:414418

  3、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屈原管理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quyuan.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4、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屈原管理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及时将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邮寄到屈原管理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5、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联系方式。

  (3)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处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