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区管委机构 > 区财政局 > 通知公告

屈原管理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减轻处罚清单

编稿时间:2024-10-25 08:43 来源:区财政局 浏览:
屈原管理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减轻处罚清单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备注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未影响采购结果并及时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在项目开标(评审)前发现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