婵犵數濮烽弫鎼佸磻閻愬搫鍨傞柛顐f礀缁犲綊鏌嶉崫鍕櫣闁稿被鍔戦弻锝夊箻瀹曞洨妲忛梺鑽ゅ枑鐎氬牓寮崼婵嗙獩濡炪倖鎸炬慨鎾箺鐎n喗鈷掑ù锝嚽归ˉ蹇涙煟閹惧磭澧︾€规洘婢橀~婵嬫嚋闂堟稑澹嗛梺纭呭閹活亞寰婄捄銊ヮ棜濞寸姴顑嗛悡鏇㈡煙闁箑骞栨い鏇熺矒閹顫濋悙顒€顏�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閸涘﹥鍙忔い鎾卞灩绾惧鏌熼崜褏甯涢柣鎾寸〒閳ь剝顫夐幖鈺呭窗閺嶎厼鐤ù鍏肩暘閳ь兛绶氬畷銊р偓娑櫱氶幏鍝勨攽閻愯泛钄兼い鏂匡功閼洪亶鎮滈懞銉у幗闂佺娅i崑鐔兼偩閻㈢鍋撳▓鍨珮闁告挾鍠庨悾鐑藉箳閹存梹顫嶅┑鐐叉缁绘劖淇婇搹顐ょ瘈闁汇垽娼у瓭闂佹寧娲忛崐婵嬬嵁婵犲洤绠涙い鏂垮⒔閻撳姊虹捄銊ユ珢闁瑰嚖鎷� 闂傚倷娴囬褎顨ラ幖浣稿偍婵犲﹤鐗嗙壕濠氭煙閸撗呭笡闁绘挻鐟╅弻鐔碱敍濞戞瑧鍑¢悶姘閹便劌鈹戦崱妯烘灎闂佸搫鐭夌紞浣规叏閳ь剟鏌嶆潪鎷屽厡濞寸姭鏅犲铏圭矙閸栤€充紣缂傚倸绉撮敃銈夘敋閿濆鏁嗛柛鏇ㄥ亞閿涙粌鈹戦悙鏉戠仸闁荤喆鍎靛畷婵嬪川椤撴稒鏂€闂佺粯枪椤曟粌顔忛妷鈺傜厵闁惧浚鍋勬慨澶岀磼椤旇姤顥堥柡浣规崌閺佹捇鏁撻敓锟�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柣銏⑶圭壕濠氭煙閸撗呭笡闁绘挾濞€閺岀喐锛愭担渚М闂佽绻戦悷鈺呭蓟濞戞埃鍋撻敐搴′簼鐎规洖鐬奸埀顒冾潐濞插繘宕濋幋锔衡偓浣肝旈崨顓狅紲濠电姴锕ょ€氼剙鈻嶅鑸碘拻闁稿本鐟чˇ锕傛煙鐠囇呯瘈闁诡啫鍥舵晣闁靛繒濮烽鍡涙⒑鐠恒劌娅愰柟鍑ゆ嫹 闂傚倸鍊搁崐椋庣矆娓氣偓楠炴牠顢曢敃鈧悿顕€鏌eΔ鈧悧蹇曠不妤e啯鐓冪憸婊堝礈濮樿鲸宕叉繛鎴欏灩闁卞洭鏌i弬娆炬疇婵☆偄妫濆娲传閵夈儛銏ゆ煥閺囨ê鈧繈銆佸Ο鑽ら檮缂佸鐏濋懓鍨攽閻愬弶顥滅紒澶婄摠缁傛帡骞栨担鍏夋嫼闂佺厧顫曢崐鏇㈠几閹达附鐓熼柣鏃堟?閹茬偓顨ラ悙鑼闁轰焦鎹囬弫鎾绘晸閿燂拷 闂傚倷娴囬褍霉閻戣棄鏋佸┑鐘宠壘绾捐鈹戦悩鍙夋悙缂佹劖顨婇弻锟犲炊閳轰焦鐏侀梺宕囨嚀缁夊綊寮婚妸鈺傚亞闁稿本绋戦锟� 闂傚倷娴囬褍霉閻戣棄鏋佸┑鐘宠壘绾捐鈹戦悩鍙夋悙缂佹劖顨婇弻锟犲炊閳轰焦鐏侀梺宕囨嚀缁夊綊寮婚妸鈺傚亞闁稿本绋戦锟�
2023屈原公安局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公安局   日期: 2023-03-14
浏览量: 216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加强上网信息的发布管理,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及下属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指导、办公室牵头协调、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制。

  (四)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三、保密规定

  (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三)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对下级单位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五)应当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六)应当检查、督促、指导下级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七)保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四、工作程序

  (一)保密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保密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保密工作分管领导的意见,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下级单位申请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2.不能确定的原因。

  (四)对下级单位提交确定的申请,上级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五)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1.经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

  2.经保密审查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3.经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经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前,均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七)文件、资料在形成时,应同时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何种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出密级标识;同时还应确定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做出相应标识。

  应对本单位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同时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五、行政复议中涉及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确定

  (一)县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主管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

  (二)县行政复议机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主管部门对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确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

  2.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应该公开的理由;

  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属于不得公开的理由。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