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政办发〔2021〕47号
屈原管理区管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屈原管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天问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屈原管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屈原管理区管委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屈原管理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屈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一)中央、省、市级及本级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
(五)国有资金参股或区国有控股企业参股的资金;
(六)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七)其他纳入财政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以及区属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适用经济、预算约束、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区管委统筹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并在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项目中,落实国家和省、市绿色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任务。
第六条 区发改局应当建立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区有关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对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的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屈原管理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列明的项目,可以按照建设阶段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一)区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和下达全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区本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投资规模调整审批,负责项目招投标方式、范围、组织形式的核准及督导重大项目调度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以及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负责有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资产数额,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三)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将年度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投资评审等文件资料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四)区住建、交通运输、科工、文广新、教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相关单位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
(五)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具体负责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施工(采购)合同签订,完善送审项目结算资料,配合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编制、产权办理、资产移交,做好规范选址、用地预审,依法招标采购,主导协调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准备。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产生,投资计划确需调整,须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批准。区发改局按权限负责区本级投资建设项目,并组织相关部门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建设内容、规模、技术、经济等方面开展联合审查,禁止无规划许可、无资金来源和重复建设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防止出现重复投资和资金浪费。
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落地的法定依据,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再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特殊工程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的审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实施全过程投资管控。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总投资管控的依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土地收回拆迁安置工作(以下简称收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收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自然资源局是收拆工作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负责收拆工作方案的制定、储备资金的运营和对收拆工作实施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自然资源局在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统筹考虑绿色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要求,将绿色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拔时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在土地供应中,应将发展绿色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第十二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局申报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上级预算安排以及部门已批方案和下达资金或计划文件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其工程招投标可予直接核准。
第十三条 投资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局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文件及可研文本,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法定审批前置条件(对市政道路提质改造项目或原址改建的项目,规划无需出具相关意见)。并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线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绿色建筑和绿色装配式建筑、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项目审批前,有关部门应当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由发改局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批复中同时明确采用绿色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造,并以我省现行绿色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为依据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确定项目总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概算审查部门报审。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含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其他费(含可研、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征地拆迁补偿费,“三通一平”,水电气安装等费用,初步设计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预算,施工图设计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网上图审(备案);施工预算报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部门进行评审,审定金额作为招标控制价。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履行职能职责、创新办法从严管控招投标各个环节,防控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影响、节能、水土保持、安全评价等相关审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并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进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应当坚持“先审批、后实施”“先追责、后变更”原则,依法履行变更程序。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工程变更应先查明原因,由区公管委办公室组织落实责任后再依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 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预算金额在合同总价5%(不含)以内或10万(不含)以内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管委分管副主任审批后组织实施;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预算金额在合同总价10%(不含)以内或30万(不含)以内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后组织实施;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预算金额在合同总价10%(不含)以内或50万(不含)以内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管委会主任审批后组织实施;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预算金额在合同总价10%(含)以上或50万(含)以上的,需提交区管委常务会议批准同意。
所有变更事项需事前经报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事前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事项,财政评审中心不予评审,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三)工程按程序办理变更后,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有业主、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保存完整的工程变更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结算评审与决算审批
(一)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整理完善项目结算资料送审,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完成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作为结算项目款项的依据。对于有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可按合同分批次进行结算。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3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报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安排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总额不得超过概算或调整后概算(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四)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施特点和审计资源等情况,采取分阶段或者定期审计的方式实施。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由区管委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并实行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逐步推行代建制。政府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推广实行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代建服务费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经区管委批准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PPP项目的审批及建设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对工程建设部分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
(二)对工程建设投资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邀请招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允许村集体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单个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土地整治、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组道路建设等,在同等条件下按程序优先安排具备专业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参股的经济实体实施。
(四)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分别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五)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六)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投标、政府采购前应向区管委书面报告项目投资控制落实情况,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设备和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区管委常务副主任审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和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管委主任审定后,统一进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
(七)招标相应文件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完工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综合竣工验收。且依法依规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竣工结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档案,办理产权登记,确保档案资料完备,400万元(含)以上重大项目必须经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并及时移交区档案馆保管。需移交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有资产,应同时报送资产明细表和相关财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工程验收合格或者正式投入使用后,各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接管工程设施,并纳入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正式投入使用2个月以后的基本运营维护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部门须在3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在竣工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结转资产,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经管委批复划转。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要求单位在大账内设专账核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拨付应按照《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对2000万元以上重大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尾款。
政府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管理费、间接费应计入工程投资,由财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并严格控制在工程投资规模内的占比。
第三十八条 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或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比例10%含)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但地材价格发布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并向审批机构报备。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畴。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变更费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依法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管委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但不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活动。
第四十一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区本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各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条件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不实行重大项目报告和项目信息公开及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将前期工作不成熟的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含可研、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计算等)出现明显失误、较大误差的;
(四)未按程序擅自批准工程变更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上级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
(五)审计、评审、监督超过规定时限、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拨付建设资金或故意拖延拨付建设资金的;
(七)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
(八)未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变更或变更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变更项目设计,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九)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请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审批、审核、审计、评审和备案的;
(十)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不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进行竣工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产权登记或违法转让项目产权的;
(十二)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十三)已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十四)其他未履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健全企业“红黑”名单,完善长效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经济服务单位的诚信示范企业直接纳入守信“红名单”,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接区内咨询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对造成工程变更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进入“黑名单”,按合同约定给予扣减服务费、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或者撤销资质等级、禁止五年内在本区域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等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程咨询单位咨询服务成果未达到国家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估算严重偏离实际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或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深度不达标,勘察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存在错漏碰缺、高估冒算和设计缺陷的;
(四)造价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算等造价文件的;
(五)监理单位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监理,或存在虚假签证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的;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职不严、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提供虚假变更资料进行虚假变更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以其上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内部管理文件为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原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合法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