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政)罚〔2025〕31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王小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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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毛于2025年2月11日,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使用“钩刺耙刺”类渔具1套(路亚竿、锚钩、铅坠)、备用锚钩等渔具若干,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5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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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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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岳农(渔政)罚〔2025〕32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廖朝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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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朝勇于2025年1月2日,在长江岳阳段三江口水域靠君山一侧水域,使用禁用工具“钩刺耙刺”(鱼锚杆、锚钩、铅坠)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7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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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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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岳农(渔政)罚〔2025〕33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张桥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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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桥新于2024年10月23日,在长江岳阳段三江口靠君山一侧水域使用锚竿、锚钩、铅坠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5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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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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