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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君农(农药)罚〔2024〕3号 |
岳阳市君山区九公里农资销售处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岳阳市君山区九公里农资销售处 |
92430611MA4MP7GCXC |
宋尚银 |
2024年9月29日,我执法支队收到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移交岳阳市君山区九公里农资销售处农药不合格问题线索的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根据监督抽查结果移送:当事人经营的“1%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送检质量检测结果为1.31%,超过登记的有效成分0.05%,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农药为劣质农药。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2.罚款2300元整。
共计:251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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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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