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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业)罚〔2023〕23号)
编稿时间:2023-12-26 16:53    来源: 岳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渔业)罚〔2023〕23号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刘美雄 / / 2023年4月18日8时10分,当事人乘一艘玻璃钢质非机动船使用1套背包式电鱼设备在岳阳县麻塘镇洞庭村附近水域从事捕捞活动,渔获物共27.02千克,其中鲫鱼16.6千克、鲤鱼7千克、刁子鱼3.42千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27.02千克(鲫鱼16.6千克、鲤鱼7千克、刁子鱼3.42千克);2、罚款人民币4000元。 履行方式:罚款缴纳至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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