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业)罚〔2023〕7号 |
违法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
许强 |
/ |
/ |
2023年02月10日16时40分,当事人许强在东洞庭湖扁山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27.3千克,其中白鲢15.9千克,鳊鱼11.4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40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
/ |
2 |
岳农(渔业)罚〔2023〕8号 |
违法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
彭水平 |
/ |
/ |
2023年02月10日16时40分,当事人彭水平东洞庭湖扁山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35.8公斤,其中白鲢28.6公斤、鱤鱼4.8公斤、鳊鱼2.4公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75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
/ |
3 |
岳农(渔业)罚〔2023〕9号 |
违法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
卢少冬 |
/ |
/ |
2023年2月10日16时40分,当事人卢少冬在东洞庭湖扁山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11.87公斤(翘嘴鲌鱼1.43公斤、白鲢10.44公斤)。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