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土地征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征拆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区综合执法大队、区住房保障中心、区征收补偿安置局、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和社区(村)等单位参与。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和社区(村)对被征拆户的产权资格、户籍情况、居住条件、房屋用途、房屋建成时间及多处建房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建房用地手续审批、房屋结构类别、分户、面积依法进行审查,区征收补偿安置局对被征拆房屋居住条件进行审查,派出所负责对被征拆户的人口、迁入时间、户籍信息进行审查,区住房保障中心对被征拆房屋的房产证及2012年私房普查数据库情况进行查实。
第三条 征拆项目指挥部组织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和社区(村)对被征拆房屋实地调查并进行摄影拍照留存,依其职责对被拆迁房屋合法性按要求进行初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区综合执法大队对初审出具认定意见,提交区管委会征地拆迁联席会确认。区管委会征地拆迁联席会将确认结果公示在区门户网站、征收项目所在地的社区(村)、组及项目指挥部,公示期7天。被征拆户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查的,由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复查后予以答复,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 征拆房屋按照“依法征拆、违建零补偿”的原则。对被征拆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结合审批手续、建设年限、户籍和房屋现状等,按下列情况综合认定:
(一)有依法批准手续(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及规划、国土建房许可证等)的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自有住房,认定为历史性建房,可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认定。
(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在2013年7月30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与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3〕8号)实施前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所建成的房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认定:
1.房屋所有产权人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房屋有居住功能及必要的生活设施;
3.房屋所有产权人实际居住生活;
4.除被拆迁房屋外,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宅基地和住房(含安置房);
5.2012年私房普查建立数据库后,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但符合村(居)民建房审批条件的家庭所建成的房屋,由区民生建房领导小组出具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经区管委会征地拆迁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可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认定。
(四)房屋(建筑物)应符合本区村(居)民建房审批的相关条件,不同时具备第四条第(三)项所列5点条件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1.审批建房中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认定为违法建筑;
2.行政执法部门已下达违法建筑执法文书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3.2012年私房普查建立数据库后,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但符合村(居)民建房审批条件的家庭所建成的房屋,由区民生建房领导小组出具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未经区管委会征地拆迁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不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认定。其他情况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五条 被征拆人户口不在被征拆范围村组内,但已购买合法性房屋或历史性住房,可比照合法性房屋认定,不予安置。被征拆人(城镇户口)已购买合法性房屋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征地拆迁项目红线图规划公示后,对房屋加层及近期抢建、搭建的认定为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坚持零补偿。
第七条 经认定合法的超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所建砖混房屋按1000元/平方米,砖木房屋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鼓励自拆并给予补助。
第八条 区纪工委负责对相关部门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房屋征拆工作人员存在的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对被征拆人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冒领、多领拆迁补偿款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村(居)民或农业人口,其户口依法登记在村(居)委会,在所在社区(村、场、组)具有承包土地资格和履行义务,依法承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并参与集体财产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条 征拆个案,由征拆项目指挥部提出,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核后,报征地拆迁联席会议研究后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南湖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 《南湖新区集体土地征拆房屋合法性认定》解读2019-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