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工信局:
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省工信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支持方式和标准;根据省工信厅报送的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有关材料,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指导督促省工信厅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省工信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汇总、审查、评审;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加强业务指导、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督促有关方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工信部门参照省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业务指导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和全过程绩效管理。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及项目绩效目标的真实客观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二)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
(三)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在符合上述支持方向内,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亟待突破的短板和瓶颈等,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按照零基安排、绩效导向的原则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增重大项目和政策,省工信厅要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或载体,市县、园区等试点示范区域。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主要用于引导各级政府、社会资本等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下达时间进度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工信厅报送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时间不得晚于专项资金下达时限的前15日。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指标发文30日内,将专项资金按要求拨付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工信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如发现资金申报、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有关项目实施情况应当接受工信、财政等部门的调度和检查。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因市场环境、政策变化等导致不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标准的,应及时向直接受理其资金申报材料的工信、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工信、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报告。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处理意见,市县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并按要求暂缓、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后,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该专项的实施期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专项存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