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1-03
您现在的位置: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企业服务

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措施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3 00:00 浏览次数: 1

关于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措施

(省工商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推进全民自主创业,服务“四化两型”战略, 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 制定以下措施:

一、放宽领域促进创业

支持各类创业主体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支持各类创业主体投资参股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或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以及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经营性医疗机构、社会福利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二、发展主体投身创业

支持乡镇失业人员、失地农民、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残疾人和刑释解教人员自主创业。 支持省外、国(境)外人员回湘投资创业。支持城乡居民利用当地资源、自身条件开办农家乐、特色小吃、农村家庭旅馆、休闲娱乐、特色农产品加工销售等。 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允许未成年人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公司股东。

三、降低门槛鼓励创业

允许创业人员自行申报出资数额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允许创业人员以商标权、专利技术、专用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额最高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允许创业人员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 允许创业人员授权、许可,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 创业人员租赁宾馆、酒店、商场等作为经营场所的,允许以租赁协议和该宾馆、酒店、商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四、壮大主体带动创业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原经营场所、原前置许可有效证件(经原前置许可审批单位书面同意)、原字号名称转型升级设立公司。 允许非公司中小企业法人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按变更登记办理。 允许创业人员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在首期出资到位的情况下, 可申请将其余注册资本到资期限延长1年;因无法到位、企业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 准予办理变更登记、通过年检。

五、重点帮扶支持创业

对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和进城农民工、随军家属、刑释解教人员申请个体经营的, 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费用,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对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或因经营困难,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仍有经营意愿的, 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批备案,保留主体资格。

六、依托网络拓展创业

鼓励支持企业、自然人参与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 允许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在向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交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后, 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业务;引导并扶持湖南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做大做强。

七、培育品牌助推创业

指导、帮助各类创业主体申请注册商标, 提高自主品牌的拥有量;指导、帮助创业主体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注册地理标志, 利用品牌战略扩大经营规模。

八、引导民资转投创业

鼓励省外、国(境)外资本来湘投资创业; 支持引导民间资本转化为创业资本;重点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等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进入劳动密集型行业,承接产业转移, 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九、规范市场保护创业

以查处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规范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为重点, 依法打击虚假广告、制假售假、商标侵权、合同欺诈、商业贿赂和非法中介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打造“诚信湖南”, 营造竞争有序、稳定和谐的创业环境。

十、健全机制服务创业

进一步落实网上年检、限时办结、绿色通道、工商联络员等服务制度; 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开展网上登记, 下放登记权限;定期编制发布市场主体发展报告, 为创业人员投资、择业提供信息查询和政策导向服务;继续落实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各项措施, 对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