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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03 00:00 浏览次数: 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精神,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推进文化强省战略, 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文化主体多元发展。 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创办文化企业或从事文化个体经营。 鼓励民营资本和外商投资进入文化领域,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 以股份制、合伙制和独资等多种组织形式,参与或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出版、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产业。

二、支持文化企业改制改造。 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实现公司化、股份制改造。 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改制的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前提下,允许延用其单位名称, 或在原单位名称后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非时政类报刊转型为公司的, 为突出使用原单位名称,可将行政区划放在原单位名称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仍使用原单位办公场所经营的,可凭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登记注册, 可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三、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文化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核准其企业名称不冠行政区划;放宽文化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且有3个以上子公司,允许申请设立文化企业集团; 允许文化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支持文化企业向基层、社区和农村延伸。 凡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可凭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行政许可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支持文化企业品牌创新。 指导文化企业建立和完善商标品牌培育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企业申请商标注册。 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指导一批重点文化品牌企业争创湖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在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推荐过程中对文化企业予以倾斜。

五、支持文化企业融资发展。 按照有关规定,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以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进行融资; 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文化企业与银行进行战略合作;指导和服务文化企业利用股权出质、债权出资、股改上市融资。

六、支持新兴文化业态发展。 扶持发展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网络文化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文化艺术代理、广告会展以及创意设计、数字媒体、动漫产业、现代演绎等新兴文化产业。积极扶持以各类设计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与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电影院线、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产业的对接。

七、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发展。 进一步完善对天心文化产业园、雨花创意产业园、星沙文化创意产业园等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示范园区的对接服务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综合服务功能和专业特色的文化产业园区; 引导社会资金和行业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园区。

八、支持广告产业健康发展。 扶持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扩大规模,扶持推动科技型、创新型广告公司在创业板上市, 扶持互联网、移动网、楼宇视频等新兴媒体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提高广告策划、创意、制作水平; 扶持长沙广告创意产业园快速发展,拓展广告产业新的增长点。

九、加大文化企业帮扶力度。 工商部门建立健全服务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工作机制,与文化主管部门加强工作协调, 主动提供登记注册、商标申报、合同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积极培训发展文化经纪人。 加强文化类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分析运用,发布市场主体报告, 为文化市场主体发展提供信息参考和咨询服务。

十、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 发布文化产品消费提示和警示,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积极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加大文化市场合同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坚持“扫黄打非”、取缔黑网吧、整顿虚假违法广告、整顿娱乐服务场所。 加大对互联网网上服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盗版、非法出版、非法营销、商标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营造良好的文化产业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