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34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5]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6年我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实施方案。
一、补贴原则
(1)先购后补、不购不补;
(2)分期分批解决;
(3)公开、公平、公正;
(4)已租住公房、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先退后补;
(5)已享受福利分房(含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或其它住房货币补贴的,不再补贴。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货币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为: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范围内具有城市非农业户口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区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各区自行负责)。补贴对象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已办理合法婚姻登记的夫妇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含)以上的未婚人员、离异2年(含)以上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并在市中心城区工作或经常居住;
(二)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出租自有产权住房的,不属于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情形;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中心城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补贴标准
低收入无房户每户一次性补贴6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每户一次性补贴5万元。
四、补贴资金计划
市财政预算安排市本级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500-800万元。
五、申请登记
凡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补贴范围和申请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应在2016年3月1日至4月30日向户籍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分局申请登记,填写《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4、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近期连续三个月的收入详单(包括应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费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养老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5、计划生育证明;
6、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审查发证
1、2016年5月1日至5月31日,房地产管理分局接受申请后,应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相关部门资料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还资料并说明理由。
2、房地产管理分局初审后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及时在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示10天,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在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改办复审。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2016年6月10日至8月10日,市房改办应当在收到初审合格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复审合格的在“岳阳房地产网”上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发给《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凭证》,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对复审不符合条件和公示后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申请货币补贴户数多于2016年补贴计划户数时,由市房改办以申购轮候排序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当年未安排的,在下年度优先安排。
七、自主购房
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2月28日,领取了《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凭证》的货币补贴对象,应在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建筑面积在60(含)至144(含)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普通住房一套。低于或超过规定面积的,不得享受货币补贴。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住房的,补贴发放凭证作废。
八、发放补贴
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持身份证、补贴发放凭证、首付款收据及商品房备案合同或预告登记证明到市房改办办理货币补贴发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或二手住房的,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和补贴发放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货币补贴发放手续。
市房改办将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表》和《岳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明细表》及个人相关信息等资料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九、产权处置
(一)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新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加注“已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字样。产权人全额退还货币补贴款的,拥有完全产权。
(二)将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进行上市交易时或领取了货币补贴款购买住房后通过买卖、继承、受赠、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判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产权且不属于住房困难的,其享受货币补贴的产权人应全额退还补贴款;退还补贴款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收缴后缴入市财政专户,市房改办负责办理房屋产权限制解除手续。
(三)利用通过货币补贴款购买的房屋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市房改办向贷款银行出具告知函后方可办理。
十、其他
(一)建立举报查处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市房地产局监察室8758013、市房改办8758699),对冒领、骗取货币补贴者及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溪区、君山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