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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新区2024年核查处置公示情况表(第二季度,第二批)

来源:南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24 16:59       浏览次数: 1
序号 报告编号 不合格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XBJ24430605568936136ZX 岳阳朴树竹淇茶馆服务有限公司 生姜 噻虫胺 依据岳阳市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4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生姜经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4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货值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的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标准,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