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建设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组发〔2019〕9号)和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岳阳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从事党务管理、社区服务等工作,并纳入区财政统筹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区直各单位(部门)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志愿互助等服务。
(四)协助管委会、区直各单位(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五)完成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直各单位(部门)以及街道(管理处)依法依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通过选派和任命等方式配备。
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条 以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所辖户数、工商业户数为基数,并根据居委会新建、撤销、范围调整等情况,核定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社区专职工作者总数,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社区正职指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推行“一肩挑”。社区副职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工作人员一般为担任社区党组织专职委员、居委会专职委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六条 构建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培训机制。推动培训工作与岗位变化紧密衔接,确保人员素质适应工作需要。由区党工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每年对社区“两委”成员进行集中轮训不少于1次。
第七条 指导推动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发放职业津贴,不断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根据工作需求,经选举和任命到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从事社区管理、服务工作。严禁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或区直部门从社区借调(借用)社区专职工作者,或以跟班学习等名义变相借调(借用)。
第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人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制,内容包括个人基本简历、任职经历、职业资格、教育培训、考核评议等情况。人事档案一式两份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分报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归口管理。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党工委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明确社区专职工作者工作分管负责人、专(兼)干,落实社区专职工作者日常考勤、年休假、病(事)假、薪酬待遇、人事档案、重大事项报告等管理。
第十一条 区党工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及区税务分局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联合管理机制,区民政局、区人社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档案管理、薪酬调整、考核考评、人员动态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按季度据实拨付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经费等工作;区人社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管理等工作;区税务负责督导社区专职工作者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探亲假等请(休)假权利,执行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初审,报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领导小组确定。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社区之间内部调整社区专职工作者,由街道、管理处党工委研究后报区党工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参照《南湖新区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办法》(岳南办发[2021]6号)等文件要求,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社区专职工作者具体考核细则。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结果作为奖优罚劣、岗位调整和绩效发放依据。
第十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季度考核由社区申报,街道、管理处党工委审核,报区社区(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由区社区(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社区(村)申报,街道、管理处党工委研究推荐,相关区直部门联审,初审结果经区社区(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名额不超过总员额的10%。
第二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服从组织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组织岗位调整,或无故拒绝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误,或工作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因个人原因在社会上造成负面舆情,给社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在全区中心工作中拒不带头、不配合的;无故旷工或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有其他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由纪工委(监工委)、组织部等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薪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职业津贴、社会保险、卫生费(女职工)六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工资与岗位等级相对应,按不同薪酬系数进行核算;其他薪酬按岗位等级标准核发。
第二十二条 按政策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社区专职工作者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二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享有健康体检、教育培训等福利待遇,符合条件人员依法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根据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工作年限、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确立社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岗十六级的等级序列,构建较为完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发展体系。
第二十五条 加大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发展党员力度,健全优秀社区主职择优招聘为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事业编制人员长效机制,推荐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二十六条 宣传报道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模范人物、先进事迹,展现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职业风采、良好形象,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职业荣誉感,形成重视、关心、支持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舆论氛围、社会环境。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退休:
(1)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
(2)符合法律有关病退条件的;
(3)符合其他法定退休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街道办事处(管理处)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退出情况报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作小组。(1)社区专职工作者申请退出,应当由本人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报告,报街道、管理处党工委研究,30天内予以审核。审核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岗。(2)社区专职工作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安排其他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建立退出(辞退)机制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提出人员退出(辞退)意见,报送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作小组联合审查形成会议决定。
社区专职工作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辞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年度内连续脱离社区工作岗位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社区或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社区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所在社区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全区性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实行后,如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社区(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