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新区2023年核查处置公示情况表(7月)
来源:南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0-08 14:49 浏览次数: 1次
序号 |
报告编号 |
不合格企业名称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不合格项目 |
核查处置情况 |
1 |
DBJ23430600573432408 |
新绿蔬菜店 |
小米椒(辣椒) |
镉(以Cd计) |
根据湖南省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3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小米椒”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小米椒经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镉,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10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责令当事人将不合格产品下架封存。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索证索票齐全,并及时停止经营,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
2 |
XBJ23430605612832199 |
优鲜生鲜超市 |
生姜 |
铅(以Pb计) |
根据湖南省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3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生姜经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铅,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301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责令当事人将不合格产品下架封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经综合考虑,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