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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食品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十九)

来源:南湖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1-17 15:45       浏览次数: 1

报告编号

不合格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No:(2022)XHY-G396780

铁棚子超市

海南香蕉(规格型号:千克)

吡虫啉

μg/kg

根据湖南省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2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海南香蕉”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海南香蕉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μg/kg,标准指标为≤0.05 ,实测值为0.079,该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格令当事人按规定暂停并不再使用不合格产品,将不合格产品下架封存。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及时停止经营,向供货方退回不合格“海南香蕉”,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2

No:CJ2210110181

曼乐迪钢琴幼儿园

豇豆(规格型号:千克)

噻虫胺

mg/kg

根据湖南省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2022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该豇豆经湖南华科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为≤0.01 ,实测值为0.12,该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格令当事人按规定暂停并不再使用不合格产品,将不合格产品下架封存。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及时停止经营,向供货方退回不合格“豇豆”,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