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
岳市监南处字(2021)20号 |
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违反《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电缆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00000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分局 |
2021年7月5日 |
岳市监南处字(2021)6号 |
岳阳市南湖新区智祥郭镇药房 |
违法《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销售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食品,购进食品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5000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分局 |
2021年3月31日 |
岳市监南处字(2021)3号 |
樊华平 |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属于无照经营和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涉案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68元;罚款14732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分局 |
2021年2月23日 |
岳市监南处字(2021)8号 |
岳阳市南湖新区金孔雀幼儿园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有害生物防治要求,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分局 |
2021年4月26日 |
岳市监南处字(2021)3号 |
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春天花花幼儿园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有害生物防治要求,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分局 |
2021年4月26日 |
岳市监南处字(2021)16号 |
袁玉珍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罚款25000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分局 |
2021年6月25日 |
岳市监南处字(2021)21号 |
南湖新区周华便利超市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50000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分局 |
2021年7月6日 |
岳市监南处字(2021)29号 |
岳阳市南湖新区东陵楚济堂湖滨药房 |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的劣药“全鹿丸”1盒;2、罚款50000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分局 |
2021年9月9日 |
岳市监南处字(2021)28号 |
南湖新区承康养生馆 |
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分局 |
2021年9月10日 |
岳市监南处字(2021)24号 |
岳阳市健源供应链有限公司 |
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罚款1000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分局 |
2021年8月18日 |
岳市监南处字(2021)31号 |
浙江金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生产销售的未标注执行标准的洗涤用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80000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分局 |
2021年9月7日 |
岳市监南处字(2021)41号 |
岳阳市南湖新区同民健康大药房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属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分局 |
2021年11月16日 |
岳市监南处字(2021)40号 |
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黄沙湾社区卫生服务站 |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售的劣药“呋塞米注射液”1支、“盐酸消旋山注射液”1支、“西咪替丁注射液22支”;2、罚款20000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分局 |
2021年12月16日 |
岳市监南处字(2021)42号 |
南湖新区潮知味美食餐厅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属于加工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72元;2、罚款9128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分局 |
2021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