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共6项)
1.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2.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3.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
5.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公开募捐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处罚(共34项)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2.社会团体涂改、出借、出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3.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4.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5.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6.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7.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9.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2.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1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5.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6.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17.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8.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9.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20.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1.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22.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
23.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4.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5.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26.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7.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财产、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28.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29.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漏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责令限期整改、吊销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30.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捐赠人、收缴、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
31.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32.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并予以公告。
处罚种类:吊销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33.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处罚种类:吊销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四条
34.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
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行政确认(共2项)
1.内地公民、华侨、港澳台湾地区中国公民收养中国子女关系的确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2.涉港、澳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至第十四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1.募捐方案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