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中心城区殡葬秩序,进一步加强遗体专运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殡葬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岳政办发〔2023〕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中心城区(指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范围内遗体的运输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遗体由殡仪馆的殡葬专用车辆接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遗体接运服务(市中心城区遗体接运专用服务电话:400-0730-111)。遗体接运费优惠政策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殡仪馆殡葬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卫生健康要求,并依法注册登记,统一喷涂专用标识。喷涂的专用标识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对标识图案、喷涂位置进行统一设计、统一要求。
第四条 殡仪馆应当确保及时、高效接运遗体。接到遗体接运信息后,殡葬专用车辆应在两小时内到达约定地点;接到遗体后,应送到殡仪馆或其他合法殡仪服务场所。
第五条 殡仪馆接到遗体接运信息后,应当告知丧事承办人遗体接运服务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不得诱导群众超范围消费。
第六条 殡仪馆应当加强对殡葬专用车辆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制定具体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退出机制,确保遗体接运服务的质量。同时,严格执行车辆出馆前、回馆后卫生消毒制度。
遗体接运除驾驶员外,应当配备遗体抬运人员。
遗体接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收受财物。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殡葬专用车辆信息登记平台,殡仪馆应当将殡葬专用车辆及其工作人员信息、遗体运输信息、服务情况等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第八条 村(居)委会、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应当积极配合贯彻实施遗体专运管理规定,告知丧事承办人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接运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遗体接运专用电话张贴在太平间等醒目处,并制止从事经营性遗体接运服务的非殡葬专用车辆在本单位接运遗体。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和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殡葬专用车辆接运。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殡葬专用车辆非法从事经营性遗体接运服务的,可拨打0730-8793254举报。
第十一条 非法从事经营性遗体接运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私自改装车辆非法从事经营性遗体接运服务,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寻衅滋事、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