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乎民族的延续、事业的传承,必须高度关心重视,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收养直接关系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进一步夯实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的职责。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正式出台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明确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为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要求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对收养评估办法进一步细化。
二、制定依据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更好全面评估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我厅根据《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1年12月3日正式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5条,在贯彻落实《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前提下,对收养评估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内容、评估主体、评估程序、收养能力评估指标以及打分标准、融合情况评估内容和方式、部门监督及评估人员职责等进一步细化,使得收养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系统科学,评估打分监督落实等更具可操作性。一是细化了评估内容。制作了《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细化评估项目、内容、指标、分值权重和评估方式。二是细化了评估流程。对收养评估中的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报告等环节的办理时限和要求进行了组化,并制作了《收养评估通知书》《收养评估报告》等7个材料范本。三是细化了回避情形。评估人员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关系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或有可能影响公正评估其他事项的,应当回避。四是增加了评估复核内容。收养申请人对收养评估结论、终止收养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复核后告知收养申请人复核结果。五是增加了档案保管要求。收养评估报告及相关评估资料应当归入收养登记档案,永久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