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抓紧督促纠正“新居配”有关规定和做法的函》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抓紧纠正“新居配”有关规定和做法的通知》(湘发改价监〔2017〕94号)等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8月9日起,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2日印发的《岳阳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岳政办发〔2016〕29号)予以废止。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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