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范围及部门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为征收对象,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征收标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三)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定了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五)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的指标解释为准。
三、征收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提供给当地税务机关。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要求,每年6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残保金。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用人单位总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所在地。
(四)用人单位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同级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五)用人单位因多缴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税务机关或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比照税收退库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
(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同级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四、收入分配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县(市)区分成,其中5%为省级收入,95%为市、县(市)区收入,由税务部门直接缴各级金库。财政部门按本级国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入库数的5%,安排税务部门征管费用。
(二)市直、城陵矶新港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级金库,全部由市本级统筹使用。
(三)岳阳楼区、云溪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级金库,其中: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部分留存市本级,70%部分返还至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返还。
(四)君山区、屈原管理区、各县(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缴入同级金库,由各县(市)区统筹使用。
五、使用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履行年度预算审批程序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残疾人康复等支出;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6.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生活、就业服务保障工作等其他支出;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展绩效评价管理,由残疾人联合会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由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完善绩效评价管理,由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四)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六、监督检查
(一)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市、县(市)区财政应会同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二)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年审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对于申报、使用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违法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行公示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每年12月下旬,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情况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情况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岳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岳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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