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体局(教育局 教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学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30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23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46 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3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校服费、课后服务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伙食费、住宿费、校服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
(三)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教材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课后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健康体检费。
二、收费标准
(一)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的高中生免缴学费。
(二)教科书费。学校征订教科书收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核定2023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46号)文件执行。符合国家免教材费政策的高中生免缴教材费。
(三)作业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购。收费标准:1-2年级不超过7元/生·期,3-6年级不超过10元/生·期,7-9年级不超过15元/生·期,普通高中不超过20元/生·期。格式由学校选择,数量和价格由当地教育、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
(四)教辅材料费。中小学的教辅材料价格目录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文件精神执行。坚持执行五限政策: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符合国家免教辅材料费政策的学生免缴教辅材料费。
限年级:限小学3到6年级,初中、普通高中各年级可推荐使用教辅材料;不得向小学一二年级推荐、征订任何教辅材料,不得向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推荐暑假作业。
限学科:限小学的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德与社会(道德与法制)五个学科,初中和普通高中各年级的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九个学科可以推荐选用征订相应教辅材料。
限范围:除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外,推荐学生选用的教辅材料仅限于《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湘教发〔2019〕24号)规定的范围。普通高中学校毕业年级可按“一科一辅”原则自行选用教辅材料。
限数量:严格执行“一科一辅”原则。相关学科只能推荐学生选用一种同步练习册、一种寒暑假作业、一种历史图册、一种历史(地理)填充图册、初高中毕业年级选用一种考试辅导材料;市教体局可在上述五个品种内自主确定推荐品种,可以减少,不能增加。
限总额: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三、四、五、六年级限70元以内;七年级限100元以内,八年级限150元以内(含考试辅导材料),九年级限260元以内(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一年级限200元以内,高二年级限350元以内(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三年级限420元以内(含考试辅导材料)。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伙食费。学校应根据带量营养食谱,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学生食堂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学校学生食堂要建立专户专帐、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分月定期公布学生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生食堂要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凡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中小学食堂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实行零租赁、零折旧。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企业配餐的,学校除代收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二)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得超过50元;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发展改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限额内核定。
(三)课后服务费。中小学校课后服务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校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在校学生。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经费采取财政补贴、适当收费、社会资助等方式筹措。我市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4元/课时,其中:乡镇(农村)学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5元/课时。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700元/期·生,其中乡镇(农村)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600元/期·生;普通高中课后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期·生。各校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按“一校一案”审核课后服务方案时一并明确。对建档立卡等家庭困难学生实行免费政策。(课后服务费如有新政策,另行通知。)
(四)补办证卡工本费。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证卡(含一卡通)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证卡(含一卡通)收取成本费用。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五)校外活动费。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劳动周劳动实践)。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六)校服费。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校服费应据实代收、不得营利,并严格执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校服生产主体要加强校服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标识信息,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各地要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七)研学实践费。中小学开展研学实践,要尽可能利用本地资源,小学四到六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县域、初中一到二年级一般安排不跨市域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学校要事先征求家长意见,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次向学生据实代收,并公开收费明细。学校在开展研学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管辖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学实践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严禁未履行报备程序自行违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活动,严禁以家长委员会或承办机构基地等名义代收研学实践费,严禁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承办机构基地利益输送,损害学生利益。
(八)学生健康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健康体检,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全免;农村高中和城市中小学向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按学生自愿原则,每生每期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限额标准的前提下核准执行;符合提供学生公寓的学校,按学生自愿原则,费用实行分类定价,具体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学生公寓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分学校审定。
四、退费政策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加强管理
(一)严格教辅材料管理。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省教育行政部门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到当地新华书店等正规发行机构征订,并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线上、网上等征订模式的改革;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应坚持一科一辅和学生自愿选用原则,由学校无偿统一代购。
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教材厅函〔2019〕3号)文件精神,《实验报告》《中小学语文诵读库》《第二课堂》由学生自愿向正规书籍发行机构征订。各类专题教育读本、市和县(市区)地方课程读本一律免费发放,不得要求学生征订。
(二)规范收费行为。
(1)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普通高中学校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小语种、体艺类课程培训收费。严禁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 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或捐资。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收取保险佣金。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除伙食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但必须建立学校财务账代收费往来科目。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三)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加强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符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免收学费,不得收取高于补助的学费差额部分;不符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中职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97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并在门户网站、招生简章、入学通知、校园网和学生集中缴费的地方(宿舍、食堂、缴费处等)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电话;各高中学校还应公示不同选课走向的课程要求、教材版本、教材价格等供学生及家长核算教材费。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缴,已缴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六)严禁变相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购买,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各地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得将其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订阅。
教育部、人民日报社、全国少工委《关于在全国中小学校开展“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主题阅读活动的通知》(教基函〔2019〕1号)要求组织开展的主题阅读活动配套延伸读物《做好新时代接班人》、《平语近人--习近平总书记用典》由学校购买装备图书馆(室),或由有需要的学生自愿向新华书店等正规书籍发行机构购买;关于岳阳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校园阅读工作的通知》(岳教体办通〔2023〕14号)、《关于做好2023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的通知》(岳教体办通〔2023〕13号)、《岳阳市2023年秋季-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科书目录》(岳教体通〔2023〕76号)等文件中有教学需要的书籍由学校购买装备图书馆(室),免费给中小学生使用,或有需要的学生自愿向新华书店等正规书籍发行机构购买。
六、强化教育收费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辖区内学校认真执行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如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本通知2023年秋季开学执行,有效期为一学年。在有效期内国家、省有新政策精神的,另行通知。
附件:岳阳市2023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样牌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附件
岳阳市2023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样牌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公示牌
计费单位:元/生·期
年级 |
作 业 本 费 |
教 辅 材 料 费 上 限 值 |
一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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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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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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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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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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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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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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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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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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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免交学费、教科书费,住校生免交住宿费。
二、本校对自愿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学生按“保本不盈利”原则收取伙食费,具体收费标准由食堂按此原则公示(如有饭菜加热、大米加工服务,按每生·期不超过50元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
三、本校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统一无偿代购作业本、教辅材料,并严格执行教辅材料“五限”政策。向某个学生收取的教辅材料费即为该学生在教辅材料目录范围和教辅材料费上限值范围内自愿征订的本人所在年级教辅材料单价之和。
四、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开展了课后服务的,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标准予以公示。
五、校服费由学校按照《湖南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文件精神,不得营利原则代收。
六、本校确保广大学生权益,承诺不违背国家、省、市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
七、收费依据:
咨询监督电话:××县(市、区)发改局:
××县(市、区)教体局(教育局、教文局):
××县(市、区)财政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
××学校
2023年 月 日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公示牌
年级 |
作业本费 |
教辅材料费上限值 |
住宿费 |
课后服务费 |
备注 |
一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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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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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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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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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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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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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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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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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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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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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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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免交学费、教科书费。
二、本校对自愿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学生按“保本不盈利”原则收取伙食费,具体收费标准由食堂按此原则公示。
三、本校对自愿在学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课后服务坚持自愿的原则。
四、本校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统一无偿代购作业本、教辅材料,并严格执行教辅材料“五限”政策。向某个学生收取的教辅材料费即为该学生在教辅材料目录范围和教辅材料费上限值范围内自愿征订的本人所在年级教辅材料单价之和。
五、校服费由学校按照《湖南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文件精神,不得营利原则代收。
六、本校确保广大学生权益,承诺不违背国家、省、市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
七、收费依据:
咨询监督电话:××县(市、区)发改局:
××县(市、区)教体局(教育局、教文局):
××县(市、区)财政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
××学校
2023年 月 日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公示牌
计费单位:元/生·期
年级 |
学费 |
教科书费 |
教辅材料费 上限值 |
住宿费 |
课后服务费 |
作业本费 |
备注 |
一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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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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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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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为××高中(省属示范性高中、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涉外办学学校或普通高中)。
二、根据每个学生实际选择课程书目按实收取教科书费
三、本校对自愿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学生按“保本不盈利”原则收取伙食费,具体收费标准由食堂按此原则公示。
四、本校对自愿在学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健康体检费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校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统一无偿代购作业本、教辅材料,并严格执行教辅材料“五限”政策。向某个学生收取的教辅材料费即为该学生在教辅材料目录范围和教辅材料费上限值范围内自愿征订的本人所在年级教辅材料单价之和。
六、校服费由学校按照《湖南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精神,不得营利原则代收。
七、本校确保广大学生权益,承诺不违背国家、省、市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
八、收费依据:
咨询监督电话:××县(市、区)发改局:
××县(市、区)教体局(教育局、教文局):
××县(市、区)财政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
××学校
2023年 月 日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公示牌
年级 |
学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代收费 |
享受国家公用经费减免费 |
实际收费总额 |
一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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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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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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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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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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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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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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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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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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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元/生·期
一、本校系××教育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为×××。
二、本校确保广大学生权益,承诺不违背国家、省、市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坚决执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精神。
三、收费依据:
咨询监督电话:××县(市、区)发改局:
××县(市、区)教体局(教育局、教文局):
××县(市、区)财政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
××学校
2023年 月 日
备注:代收费必须注明具体的收费项目、标准等明细
民办普通高级中学收费公示牌
年级 |
学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代收费 |
收费总额 |
一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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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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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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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元/生·期
一、本校系××教育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为×××。
二、本校确保广大学生权益,承诺不违背国家、省、市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坚决执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精神。
三、收费依据:
咨询监督电话:××县(市、区)发改局:
××县(市、区)教体局(教育局、教文局):
××县(市、区)财政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
××学校
2023年 月 日
备注:代收费必须注明具体的收费项目、标准等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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