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清单
社发部行政审批中介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具体条文 |
1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6]8号第三项第(二)小项第9款 |
项目单位自行编写或委托具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
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企业可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
2 |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6]8号第三项第(二)小项第8款 |
具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等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关注程度高、影响大的项目,市发改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项目审批或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时,一律不得委托评估。 |
3 |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项目单位自行编写或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 |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和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4 |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机构进行评估。 |
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估和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估和审查 |
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余项目,由项目审核立项所在市州(本级)、省直管县发改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规划建设部行政审批中介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具体条文 |
1 |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有合法资质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有合法资质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有合法资质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 |
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 |
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
有合法资质的编制机构 |
由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予以修改)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8 |
水利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原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现改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9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现改为取水(含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审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予以修改)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工作相应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10 |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 |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予以修改)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现改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2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予以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1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 |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予以修改) |
个人或有合法资质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进行林地现状调查,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