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YYCR-2018-34003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的比例明确如下。
一、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6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5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的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二、对采用该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个别企业,各县市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得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备案。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