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摩托车、电动车的道路交通规则咨询
问:请问电动车的道路交通规则与摩托车、自行车的行驶有什么区别?岳阳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答: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的法律规定
1、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该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虽然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机动车都允许注册登记。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必须有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必须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比对一致。否则,属于不合格产品,不予登记。
2、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由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未就此作出规定,我市尚未对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法定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了该法相关用语的含义。其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可见,电动自行车只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才属于非机动车。
三、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
纳入非机动车范围的电动自行车有明确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1999)于1999年5月25日发布,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2019年4月15日实施(以下简称新国标)。
那么,什么车辆才属于电动自行车?新旧国标的定义略有不同。旧国标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新国标定义为: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2019年4月15日以前生产、销售和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执行旧国标,2019年4月15日以后生产、销售和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执行新国标。
1、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1999)对电动自行车整车技术要求如下:
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脚踏行驶能力 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续行里程 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最大骑行噪声 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速度电助动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百公里电耗 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电动机功率 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2、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四、电动摩托车的定性
现阶段,我市市场上销售的电动摩托车绝大部分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1999)的标准,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标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非动车范围。由于此类车辆属于“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的轮式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含义,应当纳入机动车范围进行管理。但是,此类车辆没有取得属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不能通过《公告》数据比对,无法按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可见,绝大部分电动摩车属于不能合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驾驶超标的电动摩托车也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目前,我市公安交警部门正在对电动摩托车交通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很多市民来电来信询问电动摩托车是否可以上牌办证、是否需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此一并回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标准的,属于非机动车,目前无需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驾驶非机动车无需取得驾驶证;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属于不合格的机动车,无法注册登记。驾驶此类车辆如无驾驶证,一旦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将按无证驾驶处理。可见,继续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为确保自身安全,交警部门建议市民不要购买超标电动车,对上不了牌的超标电动车实行自我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