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冬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评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对高企进行认定,具体组织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开展。我市根据上级部门通知要求每年分二批次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高企申报,面向拟申报认定企业,组织开展高企认定政策和专业技术宣讲培训,扎实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咨询答疑等工作。企业作为申报主体按照高企申报要求据实进行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提交。我局负责企业的申报信息审验,为申报企业出具推荐函,接收企业书面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至省认定办。省认定办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认定办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拟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全国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取得高企编号。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企业账务处理当年形成的产品用于销售对应的材料要冲减研发费用或进存货,企业账面上的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申报表中期间费用表里的研发费用应该是一致的,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由于有委外研发、其他费用、房屋租赁等因素的影响,应小于或等于账面和期间费用表的研发费用数。高企认定研发费用是否达到比例要求,要以所得税申报的期间费用表里的研发费用为准(在没有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情况下)。企业形成产品用于销售的材料费必须冲减不得加计扣除的政策,是国税总局和财政部的文件规定,全国一样,暂没有分行业区别对待。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不予扣减,这个需要经过行业精确分析,没有税务等部门的文件支撑是无法实现的。
近年来我市大力培育创新主体,针对高企认定、研发费用归集、科技创新政策等我局在每年都会通过举办培训会、组织开展入企服务等活动,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强创新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截至目前,我市高企达766家,其中化工领域高企66家。今后,我局将继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