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调动省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工作,推进科普工作向社会化、常态化和规范化发展,形成大科普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 湖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科技厅、省科协备案,必要时可由省科技厅、省科协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备案,具有相应的科普宣传教育示范设施、条件和专业人员,能向社会公众开放,广泛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 备案省级科普基地的省科技厅、省科协及省直有关部门,是省级科普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级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备案
第五条 省级科普基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场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水文馆、河湖馆、地震馆、消防馆、地理信息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街道(乡镇)、行政村、社区科技创新(操作)室、科普活动站(室、中心)、科技图书室、科普画廊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大科学工程、大科学装置、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气象台(场、站)、地震台(站)、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研究实验基地。
(四)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企业展览馆(厅)、高新技术产品展示与体验场所。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第六条 申报备案为省级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引导作用。其科普工作应具有示范功能,并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
(二)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三)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科技场馆类、公共场所类科普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教育科研类、生产设施类科普基地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各类科普基地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含法定节假日)。
(四)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组建了一定规模的科普志愿小分队。
(五)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六)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报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湖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备案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及设施情况;
(四)以往开展的科普活动相关材料;
(五)上年度科普经费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六)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资料。
第八条 申报备案的程序:
(一)发布通知。主管部门发布申报备案工作通知,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办理。
(二)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推荐。各市州科技局、科协联合市州有关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审核推荐。
(四)资格核查。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资格核查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五)结果公示。主管部门根据资格核查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并对备案机构进行公示。
(六)公告备案。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普基地名单由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备案。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科普基地的日常管理:
(一)经备案的省级科普基地,由主管部门共同颁发《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备案证书》,授予“XXXX湖南省科普基地”称号牌匾。
(二)省级科普基地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科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完善基地管理制度、加强设施建设、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配合开展常态化科普活动。
(三)省级科普基地每年12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科普基地工作情况(包括科普设施、投入、活动情况及开放天数等),并报告翌年科普工作计划。
(四)省级科普基地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核查同意。
第十条 主管部门每2年对省级科普基地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继续保留省级科普基地称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限,整改期内,省级科普基地可申请再次评价,再次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保留省级科普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申报备案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科普基地称号:
(一)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申报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严重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四)一年内没有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绩效评价的;
(六)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备案条件的;
(七)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述重大事项变化,但未按要求提出申请,或申请后未予批准的;
(八)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经整改后再次评价仍为“不合格”或整改期满未申请再次评价的。
被取消省级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省级科普基地可享受国家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申报省科普项目时,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