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发〔2017〕68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星创天地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省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星创天地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促进星创天地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科技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5月12日
湖南省促进星创天地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74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和推动我省星创天地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星创天地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建设的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星创天地建设,在我省着力营造低成本、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农业创新供给质量和产业竞争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撑引领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三条 支持各地先行先试,勇于创新,探索星创天地差异化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分类指导。鼓励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企业、涉农高校院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村技术服务组织,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星创天地,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第二章 服务功能
第四条 星创天地重在完善和提升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服务功能,营造低成本、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农村科技创业服务环境,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一)集聚创业人才。以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吸引和集聚农村农业创新创业群体。吸引和集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科技人员及企业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吸引各类人员深入农村创新创业。
(二)技术集成示范。面向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和要素,开展农业技术联合攻关和集成创新,形成一批适用的农业技术,加大良种良法、新型农资、现代农机等应用示范推广。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三)创业培育孵化。建立由成功创业者、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任专兼职导师的创业导师队伍和创业服务团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规划设计、政策咨询、技术培训、融资支持、财务管理辅导、企业管理培训、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建立创业辅导制度,搭建交流平台,提供从创业策划、企业建立到成熟运行全过程服务,开展创业典型宣传,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四)创业人才培训。利用星创天地人才、技术、网络、场地等条件,重点开展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和一线实训,定期召开示范现场会和专题培训会,举办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加强科普宣传,弘扬创新创业文化,营造创业氛围。
(五)科技金融服务。开展各类投资洽谈活动,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探索农业创新创业融资模式,探索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盘活社会金融资源,降低融资成本。建立企业投入为主、各类科技融资担保为辅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技金融运行体系。
(六)创业政策集成。梳理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湖南省星创天地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在湖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
(二)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三)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连片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创业服务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五)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第六条 省科技厅每年受理湖南省星创天地认定申报。申请认定湖南省星创天地的实施主体向所在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在湘部属高校和省属本科院校、中央在湘和省属科研院所等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科技厅出具推荐函;省科技厅组织评审和考察,择优拟定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批复认定为“湖南省星创天地”,并由省科技厅授牌。鼓励发展运营良好的省级星创天地牵头组建星创天地联盟。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促进和指导省级星创天地发展工作。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星创天地发展,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星创天地及其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为星创天地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星创天地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星创天地的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及维修、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新创业培训等费用。鼓励省级星创天地的创业团队和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通过湖南省科研仪器设施和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为星创天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省级星创天地提供科技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条 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及担保机构投向星创天地和孵化企业。
第十一条 鼓励省级星创天地推荐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湖南省创新创业大赛、湖南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赛事。
第十二条 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给予省级星创天地人才和智力支持;建立创业导师库,为省级星创天地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依托国家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省建设,构建全省农业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服务网络,推动“互联网+”与农业的深度融合,加强对全省星创天地的网络化服务支持。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星创天地考核评价制度。省科技厅组织对省级星创天地(试点)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星创天地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农业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 星创天地的考核评价程序
(一)省级星创天地(试点)对照第四条星创天地服务功能的内容提交运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省科技厅采取公开择优方式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进行绩效评价。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评价和综合评分,并出具全省星创天地发展综合评价报告,省科技厅组织核实。
(三)评估考核结果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性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优先给予政策性补助和优先推荐为国家级星创天地;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湖南省星创天地称号。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认定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