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想事干事成事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干部队伍活力,努力营造一心一意干事业、全力以赴促发展的想事干事成事浓厚氛围,凝聚建设“一极三宜”江湖名城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好干部标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要求,看重忠诚、看重实干、看重担当、看重干净、看重基层。注重选用扎根基层、无私奉献、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基层干部,以及在急难险重工作、重点项目建设中敢于担当、干事成事、口碑良好的优秀干部。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将优先选拔进县市区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乡镇党委书记经历的要达到50%以上,特别要选优配强党政正职。对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必要时可进行公开选拔,并大胆放到重要和关键岗位使用。对符合破格提拔条件的想事干事成事的优秀干部,大胆破格提拔。
第二条 加大干部交流培养力度。有计划地安排经历单一或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艰苦贫困地区、急难险重岗位任(挂)职;定期选派基层优秀年轻干部到市直单位跟班学习、挂职锻炼、交流任职;争取上级支持,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省直机关、经济发达地区挂职学习;加大市直单位班子成员和中层骨干横向交流力度,择优选派干部到园区、港区、企业、信访部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任(挂)职。
第三条 建立重点工作表扬嘉奖制度。对在增长极建设综合绩效考评和其他重点工作中措施有力、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适时通报表扬。受到通报表扬的单位,在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中,每次可加计5分;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单位当年被通报表扬2次以上的,评优比例可提高至20%。受到通报表扬的单位和干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被通报表扬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条 大力宣传推介先进典型。市委定期开展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基层党组织书记、优秀领导干部等评选活动,不断挖掘身边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通过各类媒体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推介,树立党政干部的良好形象,形成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优化职数和编制设置。支持各类领导职务职数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应配尽配。对全市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实行统筹管理、统一调配。积极探索事业单位党政分设和企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公务员队伍等相关政策。在政策范围内,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跨系统调剂使用编制,向工作任务重的部门单位和基层一线倾斜。积极探索实行周转编制管理办法,机构编制部门从本级编制总量内调剂部分编制,用于支持结构性人员需要或承担中心工作任务多、急需用人的满编单位,编制使用到期后予以收回。
第六条 进一步提高干部待遇。加快推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县处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按规定提高公务员评优记功奖励标准,嘉奖标准为800元,记三等功标准为1500元,记二等功标准为3000元,记一等功标准为6000 元。加大市县两级绩效考评奖励力度,拉开奖励档次,规范奖金发放,绩效奖金标准根据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财力进行动态调整。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根据干部在乡镇工作时间长短,每月最高可给予500元的工作补贴;条件特别艰苦的乡镇,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担任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可在正常晋级的基础上再晋升一个工资级别。推进巴陵人才工程,市委、市政府每年评选20名左右扎根基层的优秀人才,每人给予1万元生活资助。
第七条 强化干部能力培训。加大投入,提升层次,扩大教育培训覆盖面,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重点项目和“巴陵名师讲堂”,充分利用国内外优质培训资源,切实加强关键领域和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培训。支持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进修,学习与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在学习时间上予以保障,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硕士) 学历(学位)的,所在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学费补助。
第八条 营造干事宽松环境。支持干部依法依规履职,除中央及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设置的“一票否决”事项外,不得对下级增设“一票否决”事项。严格控制会议,大力精简文件,让干部集中精力想事干事。鼓励干部大胆改革创新,对非主观原因且无徇私枉法情形的失误,宽容对待,给予改正机会;对一般性的偏差,帮助总结教训、改进完善、免予问责;对积极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且上级未明令禁止的做法,给予支持。
第九条 维护干部正当权益。对因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种上访、举报,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仔细甄别、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考察中推荐得票排位不靠前的干部,使用时要综合考虑,公正对待;对因坚持原则而受到诬陷、诽谤的干部,要调查核实,及时澄清,弘扬正气,为他们说话撑腰,并依法依规追究造谣生事、搬弄是非者的责任。
第十条 关心爱护干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交流干部解决配偶随调、子女入学等问题。对生活困难、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因工作压力大导致情绪不稳定的干部,单位党组织要重点关注,及时给予心理健康疏导。市委、市政府组织县市区“四大家”正职、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及其他先进典型,到市三甲医院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也要参照安排机关干部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认真落实好国家关于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
第十一条 加大基层扶持力度。按照分级负责、逐年增长的原则,进一步改善乡镇办公、“五小”设施,落实村(社区)运转保障经费和村(社区)干部经济和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和监督干部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 党政正职遵规守矩、履职用权、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管严管实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把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部署。加强组织管理,引导领导干部正确处理组织与个人的关系。坚持将为民务实清廉教育经常化,围绕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结合工作实际,每年确定1个主题开展专题教育,引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
第二条 建立巡查制度。成立市委巡查组,采取听取汇报、个别座谈、调阅资料、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市管领导班子开展专项巡查。巡查结果向市委专题报告,并向被巡查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及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建立市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分析会制度。市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市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分析会,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市人民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对市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分析研判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健全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根据市管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分析会研判的结果,确定需谈心谈话的干部名单,分别由市委主要领导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约谈。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其班子成员、下一级党政正职,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也要开展谈心谈话。发现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时与干部本人谈心谈话,提醒教育。市委组织部每年要与市管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一次谈心谈话。
第五条 推行市管领导班子年中考核制度。在坚持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专项巡查、情况分析会、谈心谈话等掌握的情况,对内部严重不团结、群众反映比较大、问题比较多、推动工作不力的市管领导班子进行年中考核,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根据考核情况,对经考核认定确实问题较多的领导班子要进行组织整顿,对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及时调整。
第六条 试行领导干部德的反向测评。注重对干部德的考核,试行市管领导干部德的反向测评,测评结果及时向领导干部所在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及领导干部本人反馈,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在德的反向测评中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集中的干部,组织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调查情况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条 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逐步扩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随机抽查核实比例。坚持“凡提必核”,对拟提任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考察对象开展重点抽查核实。对查核结果与本人填报内容不一致的,要求填报人书面说明原因,或者通过函询等方式进行了解。领导干部有意瞒报或内容严重失实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停职检查、免职等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发现存在未经核实就提拔重用干部,或者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问题不按规定处理的,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
第八条 加强经常性监督。严格执行巡视巡查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察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等制度,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党务政务公开、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询问和函询等监督制度。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多渠道、多侧面观察了解干部,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健全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九条 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坚持对违纪违规行为 “零容忍”,加大对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力度,发挥好案件查处 的治本功能,对本地本单位自行查处的案件,要予以肯定,不 影响其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计分。坚决防止有案不查、查处不 力、查实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
第十条 实行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党委(党组)对本地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要经常分析研究,认真查找在干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 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因疏于监督管理,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干部出现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地方和单位,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岳阳市“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严整治“为官不为”“为官乱为”,推进问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进一步促进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忠诚履职、干事创业,加快“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等规定,结合修订《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为官不为”,是指领导干部不履行 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不愿为、缓作为、不作为, 工作任务完成不好,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为官乱为”,是指领导干部因违规决策、错误履职、滥用职权,造成工作失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及行政村(社区)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委问责办负责指导、督促全市的问责工作。 问责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必要时,市委问责办可直接对下级管理的具有问责情形的对象进行问责。
第五条 问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六条 被问责对象需追究纪律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 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为官不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重点任务消极应付,落实到位率低,影响整体工作效果的。
(三)不敢担当,对强买强卖、强揽工程、阻工闹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违规行为畏难躲避、放任默认,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
(四)缺乏进取精神,无正当理由,工作久无起色且明显退步,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或者在增长极建设综合绩效考评和建设“一极三宜”江湖名城“621行动”考评中连续两年排名靠后的。
(五)在履行职责中,敷衍塞责、懈怠懒散、推诿扯皮、 态度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不按规定及承诺时限办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议案、提案以及审批、信访等其他事项,效率低、满意率低的。
(六)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诉求不妥善处理和解决,以及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按时兑现的。
(七)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疫情防控、抗灾救灾等重大工作中不服从统一指挥、贻误工作的。
(八)未按职责要求对所负责的人和事进行管理、监督, 造成重大损失;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文明创建、征地拆迁、禁违拆违治违、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推进缓慢的;或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十)其他因不作为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为官乱为”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力, 造成较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二)违规干预土地交易、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或违规干预执纪执法部门办案,影响公平正义的。
(三)在班子建设、换届选举、干部选任等工作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拉票贿选、跑官要官,或者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工作开展和安定团结的。
(四)政绩观扭曲,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破坏生态环境,或明显数字造假,留下严重遗留问题的;对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瞒报、谎报、迟报,造成事态恶化或较大影响的。
(五)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四风”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照权力清单及行政执法程序开展工作,违规行使自由裁量权,违规行政审批的;或在审批和服务中索拿卡要,增加服务对象负担,落实惠民政策走样的。
(七)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文件, 故意使用已废止的法规政策,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八)以权谋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基金,损害群众利益的。
(九)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选人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因乱作为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九条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具有 下列问责线索,按程序报批后启动问责: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事实依据且影响较大的举报、投诉;
(二)有关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巡视巡查、法制、督查等机构提出并经确认的问责建议;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人联名提出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问责建议;
(五)问责处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并经确认的问责建议;
(六)发生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问题;
(七)职能部门工作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各种评议、 考核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问责机构根据问责线索,在7-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问责处理意见;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被问责对象属垂直管理的,由当地问责机构向当地党委汇 报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超越本级干部管理权限 的被问责对象,经当地党委集体研究后向上级党委及问责机构报告。
(二)问责处理意见经审定后,形成《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对市管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须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并报请市委审批。各地各单位问责机构作出的问责处理决定,应当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
(三)《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及个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问责机构负责督促问责决定落实。
第十一条 问责机构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 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机构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在问责期内反省深刻、整改到位 的,问责期满后,由问责机构作出取消问责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及个人;重新任职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把关。
被问责对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问责处理方式及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问责处理主要釆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或作出检查;
(二)诫勉谈话或公开道歉;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六)降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免予问责:
(一)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实践中因缺乏经验发生失误,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在突发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情况下,确实无法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评 先资格。影响期内任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到诫勉谈话或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
(二)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以作出问责决定至问题整改到位为影响期,如果整改期超出半年的按照调离岗位进行问责。
(三)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不得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或与所受处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期间可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
(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六)被问责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的,一般不作调离岗位处理;在试用期内引咎辞职或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试任职务自然取消,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其待遇按试用前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问责决定书》归入被问责对象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岳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