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口岸办干部提拔任用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政口党字〔2009〕2号
各科室:
经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市口岸办干部提拔任用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提拔任用 党风廉政 实施办法 通知
报 送:市纪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综合管理科 2009年3月18日印发
市口岸办干部提拔任用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党内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同级纪检组党风廉政情况意见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央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和中央、省、市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是指纪检组监察室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因存在党风廉政方面问题而有权予以否决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干部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手续完备。
第四条 本办法的执行主体是办纪检组。适用对象为办党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
第五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纪检组、监察室应当予以否决,并说明否决理由:
(一)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并立案侦查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违纪嫌疑并立案调查的。
(三)受党纪处分未超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不得提拔期限、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者受诫勉处理尚未解除的。
(四)违反党纪政纪,给予免予处分、不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等处理,尚未超过半年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本人未自查自纠,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任追究的。
(七)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存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的。
(八)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配偶、子女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纪检组提供有关情况或提出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
(一)有违纪嫌疑,纪检组或有关部门尚在初核,未正式立案调查的。
(二)群众反映有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线索比较具体,拟初核而尚未初核的。
(三)存在其他需要提供情况的事由。
第七条 对纪检组认为虽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但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可由办公室如实介绍有关情况,提请党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办公室在提请党组讨论前填写《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意见表》),函告纪检组征求意见。纪检组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将《意见表》反馈给办公室。
第九条 对未征求纪检组意见或者被纪检组否决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党组不予讨论。遇有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况,办公室可以不提请党组讨论;如提请党组讨论的,必须如实汇报纪检组、监察室回复中所提供的情况。
第十条 纪检组和办公室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十一条 对于不执行本办法或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反党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行为的党纪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检组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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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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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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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拔任
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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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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