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财政局文件
岳财发〔2021〕1号
岳阳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 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其他采购实体和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规范预算单位和其他采购实体(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及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湘财购〔2020〕2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是我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结果、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防控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改革目标的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组织和督促辖区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预算单位要完善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二、基本要求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应遵循统一原则要求:一是明确导向,要以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导向。二是做到合规,要保障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上位管理制度要求,政府采购活动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三是提高效率,要明确政府采购业务中相关机构和岗位履职要求,优化业务流程,运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四是防控风险,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主体责任,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预算单位应明确政府采购业务归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主管预算单位对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应以正式文件印发执行。
三、内控管理
全市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岳阳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事项清单》是根据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事项清单》要求和我市当前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任务制定的,涵盖了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主要事项,包括统筹管理、绩效管理、落实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合同管理、履约验收、信息支撑、营商环境、完善机制和其他事项12大类,共计40项,并相应提出了要求。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对照内控清单和要求,实行应控尽控。同时,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需要,适当增设内部控制事项。
四、保障措施
预算单位应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建立和完善对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督查和评价机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对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及时、不符合要求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应下达政府采购工作整改通知书,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党委深改办。各级财政部门要把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列为对主管预算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因素。
全市各预算单位应于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应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辖区预算单位建立内控制度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归集后报省财政厅。
附件:岳阳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事项清单
岳阳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岳阳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事项清单
一、统筹管理
1.机构设置。明确内部和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机构职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及评价实行归口管理。
2.岗位设置。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
3.队伍建设。持续加强政府采购队伍专业能力建设。
二、绩效管理
4.绩效目标。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及绩效目标。
5.绩效评价。建立预算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
三、落实政策
6.主要政策。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主要政策包括:节能和节水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
7.落实机制。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
四、采购预算
8.采购预算编制。明确预算编制依据,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明确预算调整适用情形和审核程序。
9.财政投资评审。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五、采购需求
10.责任主体。明确制定采购需求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强化采购需求调研论证主体责任。
11.需求内容。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把采购需求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12.审批程序。明确制定采购需求具体审批权限和流程。
六、采购活动
13.采购方式。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适宜采购方式。建立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机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预算单位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14.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可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机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明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15.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建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机制。
16.进口产品采购。建立进口产品采购内部会商机制。采购项目需采购进口产品,预算单位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申请表、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的论证、主管预算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等。市属高校及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管理。
17.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所有采购文件发布前,预算单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18.预算单位代表。建立履行好项目采购主体责任的采购代表委派工作机制。
19.评审专家。建立选择评审专家和规范履职的机制。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可用客观分数量化的采购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采购需求复杂、评审因素需要主观打分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采取推荐或邀请行业专家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20.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
21.紧急采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应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七、合同管理
22.合同类型。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23.合同签订。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在规定日期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预算单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24.合同备案。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八、履约验收
25.岗位设置。明确履约验收归口管理部门或履约验收岗位,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26.职能职责。职能包括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处置验收争议等。履约验收岗位独立行使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和管理验收人员、实施验收活动及判定验收结果的职责。
27.问责机制。建立对履约验收岗位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制度。
九、信息支撑
28.信息化管理。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29.电子卖场使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执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对不具备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实施简易采购。预算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简易采购管理机制。
十、营商环境
30.公平竞争。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31.供应商减负。实施为供应商减负的政策措施,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度。
32.采购意向公开。2021年市直预算单位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从2022年开始,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
33.询问和质疑答复。建立询问和质疑答复工作机制,有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实现质疑答复岗位与执行岗位相分离,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好询问与质疑事项。依法配合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4.资金支付与退还。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35.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36.信用信息管理。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
十一、完善机制
37.强化监督。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十二、其他事项
38.“双备案”管理。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录入项目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
39.采购档案管理。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等资料(包括音视频资料),应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40.涉密采购管理。依法依规建立涉密采购工作机制。
请各市直教育体育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