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及产权移交实施办法》的通知(岳教体发〔2020〕11号)
来源: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2020-06-1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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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岳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及产权移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 18日

岳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及产权移交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产权移交以及办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湖南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9〕2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我市市域范围内城镇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及《岳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2018-2035)等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配套幼儿园不足4个班120人的,可不划拨建设用地。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城镇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以及《岳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2018-2035)的要求,明确具体位置、用地性质及规模、服务范围、建设规模,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在第一期配建幼儿园,确保优先建设,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以及《岳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2018-2035)的要求核实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内容,并落实到规划条件中。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件书的要求划拨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中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配套幼儿园配建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住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联合审查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并提出具体意见,同时应按国家居住区相关规范以及《湖南省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相关要求审查配套幼儿园相关规划内容。

第七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用地范围、净用地面积和建筑规模组织规划条件核实和用地核验核查,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配套幼儿园配建情况做好核费收费工作。税务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应按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税费减免。

第八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无偿将幼儿园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签订移交协议,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幼儿园的土地与建设单位的土地分割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移交协议,作为首次登记按照《岳阳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城镇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条 对小区应建设配套幼儿园而未按照本办法建设或建设不达标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