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4/2016-66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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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我局核准的《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经岳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育体育局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序 言
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立于2007年7月,系原岳阳市财经学校和岳阳市技工学校合并组成,2011年7月,原岳阳市计算机学校从岳阳市六中分离并入。学校加挂“岳阳市高级技工学校”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模式。
学校是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国家重点职业学校、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湖南省示范性职业学校、湖南省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湖南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学校遵循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坚持“办美好教育、育职场精英”的办学理念、“一切为了学生的学业、一切为了学生的就业”的办学宗旨,本着“人本立校、依法治校、质量兴校、品牌强校、文化养校”的办学方略和 “精神特区、幸福家园、文化强校”的办学愿景。确立了“与时俱进、与美偕行”的校训、“文明和谐、风正气清”的校风、“激情演绎、智慧表达”的教风、“学做合一、知行统一”的学风、“精诚团结、坚持理想、敢为人先、勇于担当、追求卓越”的校园精神。将学校打造成省内设施一流、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一流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加特长的人才,为高等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岳阳市高级技工学校)。英文表述为:No.1 Vocational Secondary School of Yueyang(Senior Technical School of Yueyang)。
第三条 学校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奇康路61号
邮政编码:414000
微信公众号:YY1ZZ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岳阳市人民政府,主管单位为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是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为学校法人代表。
第五条 学校为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以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办各类短期培训以及成人函授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实施高技能人才等各级各类培训。
第七条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大力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拓宽办学思路,强化学生管理,建立校本课程,确立“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合格+专业+特长”的人才培养目标,创建重基础强技能的职教特色。
第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职业中专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创新性、技能型人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学校建成产教研一体,规模适宜、结构合理、校风优良、特色鲜明的综合性中等职业学校。
教师发展目标:在学校总体办学思想和发展规划下,以教师的专业化成长为中心,立足校本培训,搭建政府主管部门、高校、企业、行业多元主体参与的教师有效成长平台,建立学习型、研究性教师梯队。自主培养与人才引进相结合,打造一支名师引领、双师支撑、师德高尚、能力突出、勇于创新、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学生培养目标:根据中等职业教育规律与中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以职业素养为基础、能力为本位的理念,结合现代企业用人需求,突出专业技能教学,深化与行业、企业等合作,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培养一大批职业素养优良,专业技能突出,具有一定创新精神且具有可持续发展基础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同时为高等院校输送优秀生源。
第九条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制定各岗位的岗位职责。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校内外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度,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学校工作。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某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组织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
(二)按照职业教育的宗旨和要求,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励或者处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行使学校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关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行政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讨论研究学校重大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原则,结合实际,由校长最终做出决策。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就学校的发展建设、中心任务和其它重要行政工作做出决定;讨论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听取各行政职能处室的重要工作汇报,分析学校形势,检查总结工作。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参加人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列席。
行政会议是学校日常工作议事决策机构。每周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全体行政干部。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岳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学校党委接受上级党委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选举任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发展实际,设办公室(含财务科)、学生发展处(含团委和保卫科)、教师发展处、实习实训处、培训处、招生就业处、师生服务中心等职基层干部察考查,由校长办公会审核确定,最后由校长任命。
第十七条 学校高度重视共青团、学生会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以服务学校发展、服务同学、促进全体学生全面发展为工作宗旨,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技能学习、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创造力和社会适应力。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学生学习生活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获得客观公正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行为规范要求,服从学校与教师的教育管理;
(三)爱护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锻炼健康身心,养成良好品行;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承担参与学生自治活动而当选的相应职务的责任;
(六)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生成绩管理制度。学生成绩评定坚持每学期进行平时、期中、期末综合考核评定办法。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通过学校依相关工种实际要求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且至少取得一种相关专业的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参加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在实习过程中,学生不仅要接受岗位技能的训练,还要学习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行业标准,接受企业、学校的双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奖惩决定有异议或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是学校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简称。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实习实训、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正确的思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享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管理学生权: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实习实训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六)进修培训权: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学习的权利;
(七)申诉权: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自身权利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丰富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能力,促进专业发展。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理解职业教育工作的意义,把立德树人作为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认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生职业能力的形成;
(五)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中国梦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的理念,坚持将学生的知识学习、技能训练与品德养成相结合,在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加强学生综合素质、人文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七)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八)运用多元评价方法,结合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多视角、全过程评价学生发展;
(九)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专业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三十四条 成立名师(大师)工作室。以名师(大师)为引领,以学科为纽带,以先进的教育思想为指导,搭建促进中青年教师专业成长以及名师(大师)自我提升的发展平台,打造一支有成就、有影响的高层次教师团队。使每位工作室成员都做学者型、研究型、专家型、智慧型的教师,使工作室成为“研究的平台、成长的阶梯、辐射的中心、师生的益友”。
第三十五条 充分发挥本校优秀教师资源的凝聚、辐射、指导作用,以优秀教师敬业的精神和精深的造诣,进行面对面的传帮带和现场诊断、个性化指导,辅以博采众长的专家讲座和课题课例研究,发挥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的引领力和感召力,探索一条“名师(大师)带教,传真经”的教师培训新途径与新方法,促进青年教师的全面成长,促进其专业发展,促进教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提升。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逐步提高同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工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学校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师下企业实践制度。保障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教职工参加学校各级学术活动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保障教职工依法享受公休假、婚丧假、寒暑假;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和教师课时津贴。对无视老师的说教、甚至顶撞辱骂殴打老师的学生和无理取闹、随意谩骂或殴打老师的学生家长依法依规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机制和教师教学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一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教学能力差、教学效果极差,学生反响强烈的教师实行淘汰制,学校行政有权责令其转岗或待岗;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从企业或者行业中聘请实践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的专家或者技术人员(即外聘教师),从事学校教学工作。其管理按学校制定的《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教育教学科研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按照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四项主要原则:
(一)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因材施教、启发引导、循序渐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思想品德教育与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培养相结合,全面发展与培养个性特长相结合,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四)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关心爱护学生,尊重依靠教师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依法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和产业发展需要,开发使用校本教材,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并报相应部门核准、备案。
第五十条 优化专业结构,加强特色专业群建设。淘汰不适应专业,调整优化现有专业,适度发展新办专业,形成机械加工、信息技术、旅游服务等专业群的结构布局。使开设专业有利于学生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更加适应、服务社会经济、产业振兴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科学技术进步以及人才市场用人需求,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针对性,强化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努力构建与产业结构、职业岗位对接的专业体系。
第五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学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信息网的作用,不断完善专业教学网络资源平台的建设,提升教育教学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二条 大力推进“四位一体”课堂教学模式改革:文化课开放型教学、专业课理实一体型教学、实训课生产型教学、晚课堂综合型训练,精心打造五生课堂:生命课堂、生态课堂、生活课堂、生动课堂、生效课堂。
第五十三条 严格规范教材管理,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五十四条 学校大力支持各专业学科组落实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育教学理论学习、教学经验交流、开展课题研究;积极编写校本教材等教育教学资料、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专业学科组两年至少要开展一个课题研究,每位教师每学年要举行一次公开课和一次说课。
第五十五条 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安排校内外实训教学。通过企业参观和现场教学等途径组织开展专业见习教学活动。对毕业班学生开展顶岗实习教学,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理论和技能分析、解决生产、技术、服务及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就业、创业作好准备。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育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性的教学质量。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的招生就业工作,由实训处具体负责学生的实训工作。
第五十八条 由教师发展处负责学校的教学过程管理,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教学的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建立技能鉴定站,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德育首位。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建立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实行全方位的德育考核办法,建立学生德育档案。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全面实施亲情德育、心理德育、阳光德育、赏识德育和励志德育,构建走进学生心灵“美心教育”的德育模式。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德育领导工作小组,明确各部门育人责任,成立学生会、团委会,将德育工作落实到学校各个工作环节。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六十四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汲取企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创造健康向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氛围;构建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创建绿色生态校园,彰显人文和谐,陶冶美好情操。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齐开足德育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中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渗透,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六章 校企合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开展校企在人才定向培养、科学研究、信息交流、技术开发、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深度合作。
第六十七条 校企合作应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原则,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牵头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和管理校企合作事务。由实习实训处全面负责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领导成员及相关负责人;
(四)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标准及规模;
(五)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六)推进专业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七)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八)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第六十九条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单位成员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校企合作指导委员单位成员原则上应为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或择优接纳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单位成员退出本会应出具书面通知,由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通过,办理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单位成员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委利益或违反章程行为的,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七十条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单位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单位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二)享有参加本校企合作指导委员组织的各种合作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学校重大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与学校共同进行定向(或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挑选接收本校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受本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的权利;
(六)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单位成员应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遵守校企合作指导委员章程;
(二)协助学校对专业教师实践技能进行培养;
(三)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四)承担学校师生实习、实训任务,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相应报酬;
(五)积极向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六)协助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专门预算项目,纳入学校年度总预算。
第七十二条 按照“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要求,创新专业群校企共建机制。完善专业共建、教师企业实践、顶岗实习管理、实习责任保险等校企合作制度。通过创新共建机制,推动校企共同开发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共建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共同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推广、咨询和社会培训。
第七十三条 积极推行现代学徒制。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工作。实施课堂与车间、教师与师傅、学生与学徒、作品与产品“四合一”教学过程,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真正实现校企一体化育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物资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学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物资采购严格遵循政府采购制度和程序要求。
第八十一条 从学校实际出发,对校园环境做整体规划,严格校园环境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做好后勤管理与保障工作。
(一)做好教学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教育教学用品的采购、管理和供应,按计划正确发放师生的教辅物品,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生活后勤管理、监督工作,加强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工作,建设文明、健康、舒心、协调的育人环境。制定生活后勤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学生食堂、小卖部、饮用水等饮食安全的监管预防食物中毒,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卫生。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的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支规范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经费收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资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做好登记、使用、维护、折旧、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十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后勤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 安全卫生
第八十八条 学校成立安全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八十九条 学校高度重视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工作计划。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教学卫生指导和检查工作,确保学生食堂、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和学生坐姿、用眼习惯等符合卫生要求。
第九十条 加强对学校饮用水管理和防护,加强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监督和检疫制度,重点抓好食品和饮用水“三防”(防食物中毒、防投毒、防病毒),着力落实食品卫生“三防”(防鼠、防蚊、防虫)。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各项活动应急安全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设立安全管理专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九十二条 学校确保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都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管理制度。各部门建立完善的实训车间及功能场所责任体系,建立符合设备要求的管理办法,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师生的安全使用。
第九十四条 学校通过各种的形式,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教育,积极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
第九十五条 学校保障校内活动和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师生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的安全管理。
第九十六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安全万无一失。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七条 建立学校与企业、社区合作互助的关系,促进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组织好学生校内外实习实训,保证实训实习效果。
第九十八条 依托学校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拓宽技术服务领域,为社区提供家电维修、技术咨询等服务,为社区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
第九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区、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区为体的立体式教育模式。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一百零条 构建学校、家庭、社区教育一体化教育网络的基本途径。组织家访或开家长会;建立家长委员会;畅通家校联系渠道;充分发挥社区成员的专业知识、人生经验等优势,聘请“法制辅导员”、“交通辅导员”、“家长学校教师”等;开辟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社会性调查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落实沟通渠道,密切学校、家庭、社区三方联系。开辟校务公开栏;设立校长信箱;定期进行家长问卷;设立家校联系本;定期召开社区座谈会;聘请社区监督员。
第一百零二条 协助和配合公安、文化、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章 招生与就业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就业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制定招生管理、就业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招生、就业工作。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和通过非法中介招生,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对违反规定的招生行为,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制定招生工作计划,开展联合办学,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与时俱进开设专业,拓宽招生渠道。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加强招生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建立毕业生联系档案,做好毕业生安置、跟踪调查就业反馈信息,及时协调解决毕业生与就业单位的劳动争议等相关问题,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八条 校徽:
第一百零九条 校歌:《有一个神奇的地方》。作词孙光友,作曲郑冷横。
第一百一十条 校旗: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成立纪念日:7月25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党委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制度体系。学校的各项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经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