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4/2016-66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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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学校行政会审定并报我局核准的《岳阳市外国语学校章程》,经岳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育体育局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附:岳阳市外国语学校章程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2016年12月26日
岳阳市外国语学校章程
序 言
岳阳市外国语学校,原名岳阳市第八中学。创办于1993年,创办至今,一直突出英语特色教育。2010年8月,为实现“学校特色”向“特色学校”转型,正式更名为“岳阳市外国语学校”。
学校以“向上、向善、向美,求真、求实、求效”为校训,以“严、实、勤”为校风,以“ 工作踏实、作风朴实、待人诚实 ”为教风,以“ 勤读书、勤思考、勤动手、勤锻炼”为学风。多次被评为“湖南省安全文明校园”、“湖南省园林式单位”、“湖南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湖南省绿色学校”、“岳阳市高中教学质量先进单位”、“岳阳市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等。
学校以“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现代中国人”为办学宗旨,着力构建教育有特色、教学有特点、学生有特长的办学模式。秉承“团结和谐、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崇尚一流”的学校精神,力争突出外国语学校的鲜明特色,力争在湘北教育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力争成为一所“管理先进、质量优秀、特色鲜明”的与国际教育接轨的外国语品牌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岳阳市外国语学校”,简称为“岳外”,英文表述为“Yueyang Foreign Languages School”。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岳阳市白杨坡路464号,邮政编码为414000。
第四条 学校由岳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由岳阳市教育体育局主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初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完全中学,校长为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对学校办学活动与质量进行指导和督导;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保障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扰。
第六条 学校是实行专业性(外语类)教育的特殊类型学校。学校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三和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办学规模为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核定的班额和人数。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外语特色办学方向,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现代中国人,努力提高外语教学水平,广泛开展对外教育合作与交流,促进岳阳教育国际化。
第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某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参与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主持,讨论决定重大行政事项。校行政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岳阳市外国语学校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总支接受上级党委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整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纪律检查组在师德师风建设、党员及干部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依其章程行使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教育教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学校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学校事务。学校如有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团委会和学生会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制度。学校通过团委会和学生会组织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开展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校行政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室、政教处、总务处、国际部、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根据学校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议事机构、协调机构或其他临时机构,完成规定事项或工作任务后即行撤销。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校史陈列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本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 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问题发挥审议决策、评定咨询、学术纠纷裁决的作用,对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课题规划与督导、成果评定及教师专业成长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各学科各领域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的教师中推选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运行。
第三章 教育教学科研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要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注重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备课组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养成教育和礼仪教育为突破口,坚持“全员育人”的德育管理模式。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中学德育大纲》,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学校利用德育、科普、法制、军校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和锻炼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社团组织,提倡“人人参与社团”。依靠社区、家长和其他社会资源,积极创设社会实践类、环保类、艺体类和综合类等社团,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环保活动,走出校园,走向家庭、社会、大自然。学生社团由校团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学校为社团活动提供设施与场地,支持社团的建设和发展。校团委定期对社团进行考评,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社团给予批评直至撤销。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班级为基本建设单位,形成明确的班级工作制度,注重学生在班级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不断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凸显外语特色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外语特色课程、实践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小语种、劳动技能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掌握除英语外的至少一门小语种。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学科课程、特色课程和实践课的整体功能,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学校强化外语特色建设。规范小语种教学,逐步实施双语教学,开展合作办学,深化外语教学特色,丰富大外语课程体系,加强“第二外语”课程实施评价与质量提升,进一步突出外语特色。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有效提问、问题探究、师生互动等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教育新模式。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积极推进课堂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建立合理评价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体现民主、平等、和谐、自主、合作、探究、信息化等课程改革理念。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政教主任、团队干部、年级组长及心理健康教育老师、班主任等参与的学生心理支持服务小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每年12月定为外语、艺术文化节,开展以外语演讲、外语手抄报、外语戏剧演出为主的外语类活动。开展以校园十佳歌手、班级文艺汇演为主的艺术类活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语言学习氛围和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外语、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电教室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加快校园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学习教育功能,为师生的主动学习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
第三十七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构建校本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三十八条 加强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拓展学生多元化发展渠道,适应学生多元化发展需求。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指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者转入本校学习,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处分等级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早、中、晚餐,鼓励学生自愿就餐。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每学年举行一次学代会和团代会,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每期开展教学满意率调查,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分为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全体教职工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学生参加国际国内的实践活动;
(四)按时获取学校的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等。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六)在学校教育教学中正确使用学校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对本岗位工作有直接促进作用的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根据学校办学需要,参加教育教学的国际交流、进修、培训;
(九)根据学校办学性质,学校在相关待遇、国际交流、进修、培训等方面向外语教师适当倾斜;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家养。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生活服务的思想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对外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帮助解决教职工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教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本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电教室、田径场、运动场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审计等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平安校园、书香校园、清洁校园、数字校园。
第七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一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靠李家冲社区居委会、三眼桥派出所等周边部门,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外语赛事、夏(冬)令营、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八条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对外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教育教学专家,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为寓意一只飞向世界的雄鹰。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我的学校,我的骄傲》。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2月2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党总支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制度体系。学校的任何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