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4/2017-1998805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市教育体育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7-01-04
- 信息时效期:2022-01-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学校行政会审定并报我局核准的《岳阳市洞氮小学章程》,经岳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育体育局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附:岳阳市洞氮小学章程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2016年12月26日
岳阳市洞氮小学章程
序 言
岳阳市洞氮小学创办于1975年,曾隶属于中国石化集团巴陵石化管理的企业子弟学校,2004年移交地方,现为岳阳市一所全日制小学。
学校设施齐全、设备优良,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师资、一流的质量,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学校先后被评为“岳阳市一级学校”、“岳阳市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示范学校”,现为“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全国‘启发式教学实验’基地”。
学校以“享受教育的幸福”为理念,以“做一个幸福的人”为校训,以“乐学善思,文明上进”为校风,以幸福文化建设为目标,坚持打造师生安全教育、展示个性、开心读书、自主实践、快乐体验、心灵火花、爱心互助、阳光体育等特色窗口,努力打造培养国际公民的书香校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现代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强化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岳阳市洞氮小学,英文表述为:DongDan primary school of Yueyang。
第三条 学校住所: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街道七里山社区,邮政编码为414000。
第四条 学校由岳阳市人民政府举办,岳阳市教育体育局主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施六年制(小学)全日制教育,实行秋季招生。学校招收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核定的班额和人数。
第六条 学校履行教育行政单位与部门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在校接受义务教育,依法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方向。学校以科学育人为方向,以持续发展为方针,以教育改革为主线,以德育教育为核心,以课堂教学为主体,以课程改革为依托,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以一流的管理水平、一流的师资队伍、一流的办学条件、一流的育人环境、一流的教学质量为目标,创建湖南省窗口学校。
第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主要依法履行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领导和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常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总结常规工作,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
(三)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发挥教职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构建和谐校园;
(四)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五)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课程,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六)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努力开创学校艺体特色;
(七)领导和组织学校财务、后勤等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决策,负责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教育科研开发,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八)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负责学校形象建设。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洞氮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是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党支部基本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在师德师风建设、党员及干部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落实“党组织保证监督、校长负责、教代会参与管理”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学校教代会的职权是: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等;
(三)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会议意见和建议以决议的方式做出,并按组织规则执行;代表按上级规定程序换届。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成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围绕党支部的中心任务,按照“以团员带队员”的要求,针对少年的特点开展独立活动,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少年先锋队组织。学校支持学生自主管理,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室、少年先锋队大队部、安全办、总务处等行政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校长领导下分工合作,共同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行使职权、议事决策等常设机构,在校长领导下行使职权。
(一)校务工作委员会。学校党政工班子成员组成校务工作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在校长的领导下,按民主集中的原则组织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育科研、规章制度、分配制度、重大活动、评优评模、人事与财务工作方案等校内事务;
(二)学校决策议事会。学校党政工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组成学校决策议事会。议事会以围绕学校持续建设与发展、教育质量与文化、教学与科研为主题,采取横向联系方式调查研究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学校建设、发展事项;
(三)学校建立申诉处理和争议调解委员会。学校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学校法律事务。
第三章 教育教学科研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务处、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努力形成学生主体、教师主导、师生合作、独立自治的管理特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面落实教育教学管理常规。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课堂教学新模式,学校坚持以阅读为主线,以德育教育和阳光体育运动为重点,以活动为载体,培养文明上进、乐学善思的学生,让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以爱心为主线,以师德教育和继续教育为重点,以教研课题为抓手,打造师德为先、乐学善思的教师,让教师快乐工作,健康生活。着眼国际化视野,打造书香校园,兴办特色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按《中小学德育规程》和《小学德育纲要》规定要求,全方位地开展德育活动,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建立学生德育测评与综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章程。学校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每天保证学生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身心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将学生身心健康教育纳入常规管理,学校医务室负责学生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控,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校设立心理辅导站,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传承艺术特色的基础上创新,办出学校幸福教育文化特色。学校保证科技、艺术、劳动等各类综合实践教育的经费投入,定期举办艺术节和科技节,组织开展竞技活动,办好少年宫。确保学生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逐步实施小班化教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按规定统一征订教材,安全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
第三十条 学校针对实际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建设学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完善校园网建设,规范使用校园网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本着培养学生独立学习能力,着眼有效课堂教学的原则,明确教学计划、教师备课、上课、作业批改、学生评价等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努力使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向师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要求落实教学培训计划,加强学校软实力建设。采取送出去、请进来、自培等方式进行教学培训,形成培训内容广、形式多、对象全、效果好等工作机制。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分享教育的幸福;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每学期获得学业成绩单;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主管理活动中相应的职务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并执行投保规程。
第四十条 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全面发展的要求,每学期从道德品质、学科成绩、个性发展等方面对学生综合评价,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根据评价对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者,视情节轻重按程序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争议调解委员会和申诉调解委员会,牵头对学生在校期间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是指在本校直接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教师、教辅、行管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四十五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办好学校建言献策;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分享教育的幸福;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推行以人为本,更要以奋斗者为本的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国家政策与规定执行教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解决教职员工遇到的特殊困难。学校切实保障教职员工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施《洞氮小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评优、奖惩等工作的依据,并记入教职工业务档案。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和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牵头对教职工在学校期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主要经费来源由政府拨款。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按上级教育行政等部门的管理机制规范运作。学校严格执行教育体育局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明确账目,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系列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和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以推进学校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由少年先锋队大队部负责,从班级推选热心教育的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沟通教学情况,为学校教育与管理献计献策。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汇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和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与社会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办好家长学校。家长学校责任人由学校领导班子、家长委员会等成员组成。学校副校长负责家长学校日常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展志愿者服务和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托周边区域社会组织开展清洁、平安、书香校园创建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校徽:
第六十八条 校旗:
第六十九条
校歌:《在阳光下幸福成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党支部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制度体系。学校的任何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