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4/2017-67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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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特殊教育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学校行政会审定并报我局核准的《岳阳市特殊教育学校章程》,经岳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育体育局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附: 岳阳市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2016年12月26日
岳阳市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序 言
岳阳市特殊教育学校,原名岳阳市聋哑学校,创办于1984年,1998年9月更名为岳阳市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本着博爱、奉献、协作、进取的教育理念,以“敬、爱、恒、诚”为校训,以“博爱、协作、进取”为校风,以“勤业、精业、乐业”为教风,以“好学、尊师、守纪”为学风,以培养残疾儿童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宗旨,以培养学生能力为重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形成了以“双语聋教育实验”为代表的教学特色。先后获得教育部、中残联、省教育厅授予“全国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湖南省特殊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多次被评为岳阳市级文明单位、学校基层先进党组织、教育教学先进单位。
学校秉承“尊重每一个生命个体,着眼学生终身发展”的办学理念,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创建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培养会学习、善交往、有技能、能参与、求发展的、残而有为的社会合格人才,把学校建成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为一体的现代化省级示范特殊教育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需要,推进依法办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岳阳市特殊教育学校,英文名称:yueyang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
第三条 学校住所:岳阳市南湖新区湖滨黄沙湾。
第四条 学校由岳阳市人民政府举办,岳阳市教育体育局主管。为实施学前及九年义务特殊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治校。学校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六条 学校培养听力障碍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七条 学校培养智力障碍学生具有初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具有初步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具有基本的文化科学知识和适应生活、社会以及自我服务的技能;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公民。
第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岳阳市城区范围内经医学部门专业鉴定为听力、智力障碍的适龄儿童,学制为九年。办学规模以市教育体育局核定为准。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督导、评估、监督、审计,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听障教育、智障教育、行政后勤等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策权。
(二)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有权设置内部机构,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任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三)领导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四)学校建立奖惩机制,校长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决定对教职工的奖惩。
(五)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六)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七)依法行使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总支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校长助理、总支委员组成,也可视需要增补有关人员参加,由校长主持。根据管理权限,校务委员会讨论决策的有些重大问题,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岳阳市特殊教育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全面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支部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行使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与学代会。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教育教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学校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学校事务。学校如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学校党支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依靠全校教职工管理学校。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办公室、聋教部、培智部、教研室、后勤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问题发挥审议决策、评定咨询、学术纠纷裁决的作用,对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课题规划与督导、成果评定及教师专业成长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各学科各领域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的教师中推选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按《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运行。
第三章 教育教学科研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整体功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实施德育工作,注重实效。学校的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内容落实、基地落实、时间落实;要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密切结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颁发的《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施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施方案》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手语。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采用相应的授课制和多种教学组织形式(集体教学、小组教学、个别教学)力求因材施教。提倡教师的协同教学,以照顾到不同残疾类别学生的教育需求。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学生终身发展能力,提高学生融入主流社会、获得终身发展的教学效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视劳动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对低、中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高年级学生实施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劳动、就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把学生身心康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提高训练质量。建好心理咨询室,切实为师生需要服务。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建立健全教研室、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室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尤其要重视教学过程的评价。不得仅以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评价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师工作。每学年对学生德、智、体和身心缺陷康复等方面进行2次评价,毕业时进行终结性评价,评价报告要收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运用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训练工作,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的特殊教育经验。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规定严格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并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致病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颁发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及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对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已修满义务教育年限但未修完规定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修满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学校一般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依据个别化教育原则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学生。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诉求表达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坚持正面教育,注意保护的自信心、自尊心,不行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岐视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师轮流值班制度,实现对住校生二十四小时无缝对接管理,由班主任、生活老师及值班教师分时段负责安全管理与生活教育。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按国家要求发放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贴。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关心教职工生活,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的实际困难。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争议调解机制,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民主、公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健全财产档案。加强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利用率和使用寿命,从而为教育教学工作更好地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免一补”政策,即免收学杂费、住宿费、书本费,对部分家庭困难学生适当实行生活补助。学校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登记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加强师生饮食卫生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校园校舍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及时检查到位,杜绝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校园师生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力量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家长联系会议制度,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湖滨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城管、交警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组织协调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际、校际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和英国等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八条 校徽图案:
校徽释义:“手托心”形图案,象征着人人都伸出双手,让学生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和爱心。以手掌向上用圆形包围,注入了教育、提高、向上的视觉理念,体现了奋发向上,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六十九条:校庆日:每年3月28日为校庆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党支部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制度体系。学校的任何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岳阳市教育体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