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43060004/2018-1789334
- 统一登记号:YYCR—2018—04001
- 发布机构:市教体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8-12-12
- 信息时效期:2023-12-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教体发〔2018〕11号
YYCR—2018—04001
各县市区教育(体)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教文(体)局,市直各民办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见》(湘教通〔2018〕40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我局制订了《岳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2018年12月12日
岳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为个人的。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举办者应当具备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开办经费不得低于50万元。
二、培训场所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培训场所应当与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保持法定安全距离,且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
(二)培训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等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培训场所应由校外培训机构专用。利用自有场所办学的,应产权清晰;租赁场所办学的,应与产权人签订3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四)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1.培训场所应依法取得消防验收许可(备案)。
2.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学生提供餐宿,如有特殊需要需提供餐宿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等相关许可。
3.培训场所的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三、师资队伍条件
(一)校长。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教师资格证和5年及以上的教龄,或者从事5年及以上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5.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校外培训机构日常工作。
(二)教师。有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等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教师应当依法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四、办学管理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时,应当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及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规范的章程,章程应明确培训机构的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招生对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及应急管理人员,并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教育教学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二)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教材)、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使用教材应当符合中央关于意识形态的规定和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要求。
(四)校外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分支机构或培训点设立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在年度办学评估中被评为两次及以上先进学校或一次及以上优秀学校;
(二)近两年来未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三)申请增设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具备本标准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
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校外培训机构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其它事项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和误导公众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