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二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五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四、五条
7、《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六、五十三条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十四条
9、《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八条
10、《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11、《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1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二十四条
13、《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第四条
14、《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十八条
15、《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16、《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四、二十条
1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8、《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批)》
19、《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十、十一条
20、《湖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六条
21、《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四、五条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2项)
1、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2、取消弄虚作假和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处罚种类:取消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二)行政强制(共30项)
1、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
2、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
3、责令新建国家命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二条
4、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三条
5、责令停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
6、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7、制定并公布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一条
8、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四条
9、鼓励支持有利于环保的集中处理固体废物的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
10、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
11、鼓励支持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减少环境污染的项目
12、企业超定额耗用的能源应当加收加价费
法律依据:《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
13、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条
14、对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的生产单位加强监督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
15、协助本地区、本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节能方针、政策调研,为制定节能规划、实施节能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咨询
法律依据:《关于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16、行使能源监测职能,对所辖地区或所属企业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
法律依据:《关于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17、对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
法律依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8、对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和使用的能效标识样式与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使用能效标识
法律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9、调查核实煤矸石电厂的应用基低位发热量
法律依据:《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0、对排灰、用灰、存灰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送弄虚作假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1、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或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2、《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批)
法律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6、16号令
23、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监测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十条
24、监测机构有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对无故不接受监测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通知能源供应部门减供、停供能源
法律依据:《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25、被监测单位应向节能监测中心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中心的具体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法律依据:《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26、企业要认真执行各项节能标准
法律依据:《湖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27、鼓励支持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项目的上马
法律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五条
28、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八条
29、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管理,做好发展、推广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法律依据:《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四条
30、鼓励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法律依据:《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三)行政确认(共4项)
1、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认定
法律依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2、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进行审核论证并对审核合格的发给认定证书审核合格的发给认定证书
法律依据:《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和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计划的制定与热电联产机组的认定
法律依据:《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第四条
4、对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品(设备)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二批)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8项)
1、发展节水型工业、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
2、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条
3、中小企业在资源环保方面要依法经营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八条
4、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三条
5、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法律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6、表彰和奖励从事煤矸石综合利用作出突出贡献的生产、设计、科研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7、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受当地经委领导,其业务纳入当地节能工作的统一规划
法律依据:《湖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