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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应严格控制建房面积,避免贫困户因建房加深贫困程度。控制标准为:1人户35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人均18平方米,对于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可适当增加谷物储藏、农具放置或禽畜养殖等生产辅助性用房,面积控制在20-30平方米。辅助用房不计入建房控制面积。只准建一层,入住两年内不扩面加层,新房建成3个月内拆除旧房(建新拆旧),否则,追回补助资金。乡镇应与危改对象签订协议危改对象承诺上述内容。
(二)四类危改对象的农村危改应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