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施工现场巡查,发改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达标。引导农户按抗震要求设置构造柱和圈梁,提高农户抗震能力。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大技术指导,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水平,农户应与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施工队伍签订合同,明确工匠或施工队伍的质量安全责任,推行农村建筑工匠验收签字制度。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图解: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03-12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