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名称:岳阳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895315213),地址:岳阳市经开区珍珠山路以东金盆山路以南,邮政编码:414000,法定代表人:熊艳丽(身份证号:430602******043023)。
根据2019年4月24日现场检查情况,本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在“观湖名筑”项目中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事宜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工程于2018年9月17日开工建设,至2019年4月24日,现场已施工至1#栋已到一层,2#栋已到六层,3#栋已到一层,你单位尚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我局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观湖名筑工程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提前施工的调查笔录;
2、现场已施工情况的照片。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第71号)。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要求。鉴于陈述申辩情况,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工整改
2、限期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一)的规定对岳阳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