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岳阳南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宁,董事长
被处罚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董事长
被处罚人:向雄浩,男,公民身份号码:430602******014014
被处罚人: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舟,法人代表
岳阳南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南湖城投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建工集团)承建该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湖南中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联环公司)对该工程项目未依法实施监理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南湖城投公司在市五星路与圣安寺路交汇处西北角建设“湖滨五星路安置房”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岳阳建工集团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湖南中联环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现主体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40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岳阳南湖城投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岳阳建工集团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向雄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4、湖南中联环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工程为保障房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岳阳南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政府全额投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对岳阳南湖城投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即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拟从轻处罚,即责令岳阳建工集团和湖南中联环公司限期改正,对岳阳建工集团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罚款、对向雄浩处以人民币1000元(大写金额:壹仟元整)罚款,对湖南中联环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罚款。
2019年6月21日,我局向四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9〕44号、45号、46号、47号),四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南湖城投公司,必须限期按照规定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合格。责令岳阳建工集团,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责令湖南中联环公司限期整改,必须督促岳阳南湖城投公司和岳阳建工集团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对岳阳建工集团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罚款、对向雄浩处以人民币1000元(大写金额:壹仟元整)罚款;对湖南中联环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四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