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交警联合智慧环卫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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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部分“车窗抛物”交通违法行为63例
1
巴陵西路路段7例
2
巴陵中路路段4例
湘F62A83、湘FJH483、湘FC6588、湘FJM923
3
得胜路与北辅街交叉路口处3例
湘F4UY99、湘F36H11、湘FFU563
4
得胜南路路段3例
湘F73F75、湘F49886、湘FD7501
5
东茅岭路与南湖大道交叉口3例
湘FD7203、湘F6PP12、湘F1XW35
6
洞庭路与竹荫街交叉路口处5例
湘FRU326、湘F1JC69、湘F8260A、湘FH5079、湘FQQ9207
枫桥湖路与洞庭大道交叉路口5例
8
建材市路白石岭路路路口处3例
湘FH6105、湘FBP666、湘F8HM08
9
建设南路路段5例
10
建湘路与五里牌路交叉路口处4例
湘FQE065、湘F0TK09、湘F1984B、湘F6Y923
11
青年东路与大桥河路交叉路口处3例
湘F5P865、湘FDW511、湘FHN151
12
建设南路路段8例
13
五里牌路与花板桥路交叉路口处3例
湘F1KW23、湘FMC100、湘FFW138
14
琵琶王路与青年中路交叉路口处7例
法律补给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如何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吐痰的,处100元罚款;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50元罚款。
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
让我们
真正做到
不乱倒垃圾
不随地吐痰
不乱丢烟蒂
共同营造文明良好的交通环境
共同维护属于我们自己的城市家园